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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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常见现象,有的父母倾尽毕生积蓄助力子女安家,但双方往往碍于亲情,未明确约定该笔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一旦子女婚姻破裂、亲子关系恶化,这笔出资的性质就会引发争议,甚至对簿公堂。
那么,无明确约定时,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究竟应认定为赠与还是借贷?
最高院在《王洪超、段莹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父母为子女购房转账出资,有转账凭证等证据佐证的,应认定为民间借贷,而非当然赠与。子女及配偶主张款项为赠与的,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承担还款义务。如房屋为子女夫妻共同共有的,该购房出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偿还。
裁判观点简析
案例中这一裁判规则,打破了“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即视为赠与”的惯性认知,凸显了“约定优先、证据为王”的司法原则。
双方对父母出资性质存在争议,法院审理时,需结合是否有明确约定、证据是否充分,综合判断是赠与还是借贷。
结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司法实务,出资性质认定遵循两大核心标准,无明确约定时,严格按证据规则判断:
1. 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认定:父母与子女明确签订赠与协议、出具赠与声明,或有书面、口头明确表示出资为赠与的,认定为赠与;明确签订借条、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利息的,认定为借贷。
2. 无明确约定的,按证据认定:父母能提供转账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佐证出资时双方有借贷合意的,认定为民间借贷;子女及配偶主张为赠与的,需提供证据证明(如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的录音、证人证言等),举证不能则承担还款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的相关要点
结合案例裁判精神及相关规定,案涉房屋为子女夫妻共同共有的,父母为购房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借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子女及其配偶应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若房屋为子女个人所有,且出资仅用于子女个人购房,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般认定为子女个人债务;若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或出资用于子女夫妻共同居住、使用,即便未明确约定,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需共同偿还。
周军律师提醒: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切勿因亲情忽视书面约定,建议通过签订赠与协议、借条等方式,明确出资性质及相关权利义务,同时保留好转账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遇到出资性质争议,应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无明确约定、证据不足,导致财产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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