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6年12月某日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小汽车到长乐市某花园地下车库,用手扒开车库进入,盗走被害人飞天茅台白酒30瓶(价值人民币37500元)。后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依法逮捕。

二、辩护意见

本律师接手该案后,依法会见了当事人,查阅卷宗和相关案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是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是当事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三是当事人认罪态度良好,且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亦轻微。

三、最终决定

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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