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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时节后人在扫墓祭拜时,墓碑突然倒塌砸伤坟前扫墓人,由此损失应由谁承担?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了这样一起案例。

2022年3月19日,原告阿明为了给其父母10余平方米的坟地修建主墓碑及围护墙,添加了做墓碑修建业务的被告阿东的微信,双方通过协商,议定了主墓碑及围护墙的款式和材质,全部构筑物价款共计16500元,原告要求在清明之前修建完毕。之后,阿东将上述事项告知其亲属阿南,由阿南打磨了石材并带人到原告指定坟地处进行建造安装,款式为组合式四面围护墙并设有主墓碑。2022年3月25日,原告向阿东微信转账支付10000元。2022年4月6日,原告向阿东付清尾款6500元。

2024年清明节,原告与家人到墓地扫墓时,主墓碑突然倒塌,砸伤了正在碑前的原告。后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经法院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226209.62元。另查明,被告阿南在原告受伤后向其支付了医药费10000元,自认有部分责任。本案审理中,被告阿东向法院申请对案涉墓碑倒塌原因予以鉴定,法院依其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

邵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本案中,原告阿明提交了与被告阿东的微信聊天、付款记录证明,原告就墓碑修建的联络协商及付款事项自始至终都是与阿东联系,而被告阿南在庭审中也认可其接受阿东的要求到原告父母墓地修建安装了墓碑,相应的修建费用由阿东负责对接。经审理查明,被告阿东承接原告的案涉墓碑修建工作后,再将具体工作分给被告阿南完成,两人对业务联络、石材采购和安装主墓碑及围护墙进行分工,共同参与了墓碑修建工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且共享利润,故对两被告应认定为案涉墓碑的共同施工方,需对墓碑的质量问题共同承担责任。

双方的责任负担比例认定根据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墓碑倒塌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墓碑底部连接处水泥胶老化、缺失所致,且加上连日下雨对墓碑后方的土容重和侧向力有所加重,从而导致墓碑倒塌,造成了原告的人身及财产损失。该鉴定证实了案涉墓碑存在一定的质量缺陷,故两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共同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关于堆土及下雨天气因素,也是墓碑倒塌的次要原因,考虑到墓地堆土系原告完成,天气因素系诱因,可以酌情减轻两被告的责任。

综合案情酌定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226209.62元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由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58346.73元。被告阿南在事发后已经向原告支付的10000元,可以抵扣其相应的赔偿金额。原告对其自身损失承担30%的责任。综上,邵阳县法院判决:被告阿东与被告阿南共同赔偿原告阿明各项经济损失158346.73元(阿南已经支付的10000元应予抵扣);驳回原告阿明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两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涉及的主墓碑和围护墙系构筑物。对于分工不同但实际施工的自然人阿东、阿南,应认定为共同施工主体,需就施工成果质量缺陷致人损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施工人未能证明构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且经鉴定倒塌主因系施工质量问题所致,被告阿东、阿南作为共同施工人,因施工质量缺陷致碑体倒塌砸伤原告,存在主要过错,酌定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祭扫人,对于下雨天气及泥土挤压墓碑等情况,未尽安全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的过失,酌定自担30%的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