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岁男子杨华(化名)与女友李佳(化名)恋爱3月后,双方商议结婚事宜。备婚期间,二人因彩礼和婚房装修等问题产生分歧,女友提出分手,杨华上门求复合被拒,次日坠楼身亡。事发后,杨华父母将李佳告上法院,向其索赔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一审驳回了杨华父母的诉求。随后,杨华父母提起上诉。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来源裁判文书网

判决书披露,杨华与李佳经人介绍相识,2025年2月,二人确定为恋爱关系。5月31日,杨华向女方支付五金定金9600元,后该定金已由李佳退还。6月1日,李佳与杨华通过微信沟通购买五金事宜。

随后,二人多次通过微信沟通装修事宜。7月10日至12日杨华向李佳发送微信多条消息及语音通话,李佳未予回复。7月13日,通过李佳与杨华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15:34约见。两人见面次日,杨华坠楼身亡。

李佳在接受警方询问时称,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就是杨华母亲在装修过程中表现出强势态度,且男友母亲提出的彩礼金额为11000元,李佳认为诚意不足,导致两家父母关系紧张。李佳认为杨华过于听从父母意见,缺乏独立性,且婆媳沟通存在障碍。

李佳陈述,2025年7月13日15时左右,她下班在某医院停车场与杨华分手,退还礼物并说明原因。当晚10时左右,杨华到她家楼下敲门,两人在小区凉亭见面。杨华试图挽回,但她明确表示无法接受现状,建议双方冷静处理。李佳称,整个过程杨华情绪平稳,未表现出异常或轻生倾向。次日凌晨,杨华坠楼身亡。

事发后,杨华父母多次在李佳家、李佳单位张贴恶性言语字条、拉横幅,往门锁中灌胶水、塞木屑等,李佳报警。

判决书提到,一审庭审中,杨华父母陈述儿子性格比较幽默,不存在心理健康问题,杨华死亡前未出现情绪波动、异常或是过度悲伤的情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李佳赔偿杨华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一审法院对杨华父母丧子之痛深表同情,但司法裁判需以事实与法律为依据,不得将道德义务混同为法律义务。情感纠纷中,一方因分手而自杀属极端后果,但法律不能因此将正常情感行为认定为侵权。

杨华的死亡系多因素导致,包括其个人心理承受能力、家庭矛盾等,无法归责于李佳。杨华父母主张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不能成立,李佳行为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杨华父母提出的30万元赔偿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了杨华父母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书提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华的死亡是否系李佳直接造成。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杨华生前与李佳是恋爱关系,因李佳不满杨华父母给出的彩礼条件与杨华提出分手,杨华分手后次日坠楼身亡。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有相互选择保持或者终止恋爱关系的权利。李佳选择与杨华分手系对个人情感生活的正当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杨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见性和约束力,应当冷静、理智处理自己的感情,敬畏生命、珍惜生命,其以极端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虽令人惋惜,但造成死亡的结果是其主观故意造成的,杨华应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佳在分手过程中实施了侮辱、胁迫等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杨华的死亡结果。且在案证据显示李佳与杨华分手时,杨华并无任何过激行为,李佳亦无法预见其后续可能采取的极端行为。杨华的死亡结果系其个人意志支配下的极端选择,与李佳的分手行为之间缺乏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李佳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故杨华父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杨华父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法院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来 源:河南日报社视觉全媒体中心·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