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由于不少用人单位存在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这势必会对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损失,那么劳动者该如何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

「法律解答」

先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可见,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有明文规定。

故,需要将该条文予以拆解,读懂法条的内部逻辑:第一,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第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第三,具体损失数额能否界定。

到此有网友就问了,怎么没有不足额缴纳的情况?是不是法律就不管了?

非也。

对此,法律区分了补缴社保与赔偿损失两种救济路径。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补缴社保属于行政处理范畴,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要求补缴社保的诉讼请求,应通过投诉社保征缴机构予以处理,或通过行政途径予以救济。倘若无法救济,此时再考虑寻求赔偿。

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在主张权利时,应正确区分“补缴”与“赔偿”,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避免因诉讼请求不当导致程序错误,即找了半天或告了半天,方向错了。不仅浪费了自己的时间和精力,甚至可能会浪费了自己弥足珍贵的诉权。

换而言之,劳动者要正确认识自己的诉求,这样才能更清晰的了解自己的举证责任以及自己的救济途径。

回到正题。

在厘清了自己是否处在正确轨道上之后,对劳动者来说,想成功索要赔偿,即主张养老保险损失赔偿时,不仅需提供“不能补办”的证明,还需提供损失数额的计算依据,如当地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标准、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等。

例如劳动者应在退休前或退休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为损失计算提供依据。注意,这里的退休一般是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以自认为的标准,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另外,不同地区对养老保险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存在差异,劳动者在主张权利时应提前了解当地的计算标准,知道退休金的计算方式、计算系数,合理计算诉求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张某要求某中学赔偿因未办理养老保险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虽然提交了不能补办社会保险的证明,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因不能补办社会保险导致其受到的具体损失,故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张某所持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审判决未支持因未办理养老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诉讼请求有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参考案例:(2019)川民申6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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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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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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