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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停机坪上,南航工程技术分公司机务工程师在对飞机进行深度检查。 新华社发

违规开启民航飞机应急出口舱门,在机舱内打架斗殴,对乘务人员使用暴力……这些行为严重影响飞行安全。如何判定这些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还是构成刑事犯罪?

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依法惩治违规开启民航飞机舱门、在民航飞机机舱内打架斗殴等常见“机闹”犯罪行为。

《解释》自2026年4月9日起施行。

飞机移动或飞行期间违规开舱门

  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罗国良介绍,安全是飞行的生命线。民航飞行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是公共安全领域不容触碰的底线。一段时间以来,乘客在民航飞机内违规开启应急出口舱门、在民航飞机机舱内打架斗殴、殴打他人等“机闹”行为时有发生,上述行为属于单纯的行政违法行为,还是构成刑事犯罪,各方面认识不统一,影响预防和惩治效果。

罗国良称,《解释》依法惩治违规开启民航飞机舱门、在民航飞机机舱内打架斗殴等常见“机闹”犯罪行为,明确了上述行为适用的罪名和定罪条件。

一方面,《解释》明确,并非所有的违规开启民航飞机舱门的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只有在民航飞机处于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期间或者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足以引发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情况下,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在飞机尚未依靠自身动力移动等情况下违规开启舱门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罗国良介绍,司法解释采用列举式规定,对在飞行中的民航飞机上使用暴力行为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特别明确乘务员即通常所称的“空姐空少”属于“飞行安全保障人员”,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犯罪对象,对飞机乘务员使用暴力的行为可能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另外,《解释》还对实践中存在的破坏民航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干扰民航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的刑事处罚作了指引性规定。

从严惩治“造谣”涉民航飞行安全犯罪  

  口无遮拦谎称“飞机有炸弹”,会有哪些严重后果?

2023年8月,陈某波的妻女因超过值机时间而未能登机。陈某波同日报警要求为其妻女办理机票改签,未果后心生不满,在报警电话中编造航班上有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导致机场启动一级应急预案,后续多个航班延误。最终,陈某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陈某波虽被依法惩处,但在司法解释出台前,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有明确标准,影响执法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打击的精准度和惩治的威慑力。

对此,司法解释突出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从严惩治,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影响民航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或者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卫生检疫等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的,应作犯罪处理;结合民航飞行安全领域的实际情况及危害行为的特点,明确列举六种情形,具有这六种情形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事惩处更为严格了。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无论是采取明示还是暗示的方式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依法从严,宽严相济  

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行为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和民航行业健康发展,甚至可能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恐慌心理,必须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总体原则不动摇。

据介绍,对出于仇视报复社会等动机和目的,经周密预谋策划后实施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行为,意图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行为人,以及多次实施此类行为屡教不改的行为人,依法予以严惩。对于行为情节一般,且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行为人,可以依法适度予以从宽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民航飞行安全底线不容触碰。人人都应敬畏法律、遵守规则、文明出行,共同维护民航飞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让每一次起降都顺利、平安。

 典型案例

  男子因未赶上航班谎称飞机有炸弹

  致多个航班延误被判刑

男子因未赶上航班心存不满,谎称飞机上有炸弹,要挟值机人员办理乘机手续,导致多架航班起飞延误,后该男子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刑。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典型案例显示,2019年11月18日19时25分,被告人王某深因晚到机场,无法正常办理青岛至武汉8L9870航班值机手续。王某深为泄私愤,在青岛流亭国际机场航站楼二楼国内出发大厅值机B岛15、16值机柜台前,先后两次以打电话报警称该航班上有炸弹、让航班无法正常起飞为由,要挟值机人员为其办理乘机手续。在场机场工作人员对王某深进行劝阻,并作出如再发表不当言论将报警的警示。王某深不听劝阻,掏出手机,佯装拨打110电话报警,谎称青岛流亭国际机场有炸弹。在场机场工作人员随即依照规定按程序上报机场并通报该航班所在机组。青岛流亭国际机场随即启动应急预案,该航班采取客、货清舱应急措施,包括该航班在内的5架航班起飞延误9至86分钟。王某深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深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深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王某深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王某深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5号)第四条第一款明确,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致使航班复飞、清舱,或者致使民用机场采取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等措施,影响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司法机关准确认定该案例符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民航飞行安全和秩序。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综合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