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网友咨询:

当事人订立居住权合同的应约定什么内容?

律师解答: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当事人基本信息,需明确出租人和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确保主体身份清晰,避免后续维权时主体不明。

(二)住宅的位置。需准确写明住宅的具体地址、门牌号等,明确居住权指向的特定住宅,防止“一房多权”或位置模糊引发争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约定居住权人使用住宅的具体规则,如是否允许同住、是否可对住宅进行轻微修缮、是否需承担水电燃气费用等,规范居住权行使边界。

(四)居住权期限。明确居住权的起止时间,若约定为“终身居住”,需明确以居住权人死亡为期限届满条件,未约定期限的,可能被认定为不定期居住权,不利于权利稳定。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明确因居住权行使产生纠纷时,是通过协商、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为避免合同约定不明带来的风险,当事人可参考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发布的居住权合同范本。

律师补充:

居住权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同时,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即使合同条款完备,未办理居住权登记的,居住权仍未设立。居住权登记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可任意选择就近的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提出登记申请。

(二)受理。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按照统一规范要求受理。

(三)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过程中,要重点对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是否已经登记,居住权人是否为自然人,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等事项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实现即时办结。

(四)登簿发证。居住权登记审核登簿后,向申请人核发电子证照,申请人可选择到就近的不动产登记大厅现场领证,或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由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EMS寄送不动产权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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