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5月,被告人冯某某、张某、陈某某、陈某为牟利,共谋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随后,四人前往外地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及烟杆返程,途中冯某某容留他人在自己租赁的轿车内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返回印江后,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非法获利三千余元。交易结束后,冯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住所查获依托咪酯电子烟、电子烟杆,经鉴定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张某、陈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冯某某明知他人吸毒,仍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并结合犯罪事实、性质及各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张某、陈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四年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法官普法
新型毒品伪装性强、迷惑性高,依托咪酯电子烟看似“新潮”,实则严重损害人体神经,极易引发成瘾、幻觉、暴力等问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认清新型毒品的伪装,坚决抵制、主动举报涉毒违法犯罪。也告诫心存侥幸者: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触碰法律红线、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为一时私利,葬送自己的人生!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主编|王 钱 责编|樊 淦
编辑|吴 丹 供稿|杨 涵 严旭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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