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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疗器械联盟整理自国家医保局

刚刚(4月9日),国家医保局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再次通报了一起医药商业贿赂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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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员康某,曾任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某医院五官科主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09年至2022年期间,康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广州某公司回扣款77万余元、兰州某公司好处费13万元,合计90万余元

判决书披露了很多受贿细节:

  • 2009年至2019年,广州某公司西北地区销售经理刘某,按医用耗材货款一定比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康某支付回扣累计36笔、约54万元

  • 2019年起,两人担心转账被发现,改为现金交付。2019年至2022年,刘某安排业务员分多次将23万余元现金交给康某。

  • 与此同时,康某在担任医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期间,还为兰州某公司在结算药品耗材货款、开展业务中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对方销售人员给予的感谢费好处费,共计13万元

最终,康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案件发生后,青海省医保局对涉案两家企业启动信用评价核查。

  • 兰州某公司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在正式评级前完成信用修复。

  • 广州某公司则未采取有效措施,被青海省医保局评定为“严重失信”,暂停其在青海省医药集中采购市场的配送资格3年。

这起案件暴露了两个突出问题。一是时间长、次数多, 康某受贿行为持续13年,收受回扣30余次,长期为两家企业“开绿灯”。医院纪委书记带头收钱,内部监督形同虚设。二是加重患者负担。,涉案医院位于西部艰苦地区,患者收入水平不高,药耗价格中却含有虚高部分。回扣最终转嫁到患者身上。

因此,国家医保局在通报也明确:集中采购工作确有必要加大力度推行,防止少数人滥用处方权牟取私利。集采挤掉的是流通环节的水分,断掉的是“带金销售”的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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