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高锋律师: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骗补提供帮助的,是贪污罪、诈骗罪还是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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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审判指导051号案例就帮助骗补问题详尽分析。总共三种情况,即按照贪污罪、诈骗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论处。

贪污罪问题。认定贪污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骗补提供帮助,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构成贪污罪要求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实施骗补行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此处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自己占有,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占有,还可以由特定关系人占有。

若国家工作人员实质上没有非法占有的,就不能以贪污罪评价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这一点是与滥用职权罪的根本区别之一。

诈骗罪问题。构成诈骗罪的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非正犯,而是帮助犯。即骗补人员为骗补实施了诈骗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而提供帮助,此时就存在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滥用职权罪问题。此时需要审查国家工作人员与骗补人员是否具有事前共谋、约定分赃等行为,是否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若有则是贪污罪的问题,若没有就涉嫌滥用职权罪。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与他人形成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合意,仅为其骗补提供帮助,实际上也没有占有公共财物的,就缺乏贪利性特征。此时,本质就是滥用职权行为,不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

当然,若国家工作人员在滥用职权后,收受了骗补人员的感谢费,则又会触犯受贿罪。此时,就以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