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同村邻里遇红白喜事帮工,是乡村互帮互助的传统。但若在帮工过程中发生意外受伤,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近日,成都金牛法院妥善调解一起因义务帮工抬棺受伤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唐某某系同村老乡,平日相处和睦。2024年7月,唐某某母亲去世,办理丧事期间,他请张某帮忙抬运棺材,并按习俗为张某封了红包200元。不料在帮工过程中,张某被重力压伤致胸腰椎骨折,随即被送往镇中心卫生院治疗。因伤情严重,镇中心卫生院无法处理,次日便将其转至县人民医院。2024年7月14日至7月19日,张某在该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椎多节段压缩性骨折和重度骨质疏松。2025年4月27日至5月14日,张某又进入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受伤期间,唐某某支付了张某1200元误工费。

伤情稳定后,张某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因与唐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遂将杨某某诉至金牛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4万元。

庭审过程中,唐某某提出:“张某受伤时已经快70岁了,本身身体就不好,病历上也写着骨质疏松。我们怀疑他不只是因为抬棺材受伤,骨折是新伤还是旧伤有疑问,对他的伤残等级也有异议。”

为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官依法准许唐某的重新鉴定申请,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就骨折新旧属性、伤残等级、外伤与伤残的参与度、第三次住院与外伤的因果关系等事项进行鉴定。

新的鉴定结论为:张某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符合新鲜损伤的表现,外伤致胸8、11椎体骨折,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伴椎管内骨性占位属九级伤残,张某的伤残与案涉事故发生时所受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受外伤系其主要原因,张某第三次住院与抬棺材当日所受外伤无明确因果关系。

承办法官并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充分考虑到双方系同村乡邻,案件源于邻里互助的善意,若机械判决极易激化矛盾,割裂多年的邻里情分。

为此,法官在本案中坚持调解优先、以和为贵的理念,主动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向双方细致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被帮工人对帮工人因帮工行为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让双方明晰自身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立足乡土人情,耐心劝导双方换位思考,感念邻里互助的初心,摒弃对立情绪,理性协商赔偿事宜。

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唐某某向张某分期支付相应赔偿款项69000元,这起邻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