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郎伍某参加婚礼晚宴,在开启宴会中心大门迎接新娘入场时,大门突然倒塌将其砸伤,导致足部、腰椎等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后,伍某将某餐饮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3.5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安徽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驳回某餐饮公司上诉。此前,一审法院认为,某餐饮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令其在扣除已支付的4800元护理费后,赔偿伍某各项损失3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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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 资料图片

一审法院认定,2024年5月3日晚,伍某作为伴郎在某宴会中心参加新郎周某的婚礼晚宴。在新娘入场环节,伍某打开宴会中心大门迎接新娘进场,开门时因宴会大厅大门倒塌,砸伤伍某足部和背部,当晚其被送至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伍某伤情为:跖骨骨折(左足第1、2跖骨);跟骨骨折(左侧);足舟骨骨折(左侧);骰骨骨折(左侧);中跗关节脱位(左跟骰关节脱位);腰椎骨折(左L3、L4、L5);半月板变形(左侧)。经内固定手术治疗,伍某于2024年5月24日出院。

2024年6月至2025年1月,伍某多次前往该医院复查。2025年6月24日,伍某再次入住该医院,接受左足多发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于6月29日出院。2024年11月20日,经伍某申请,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伍某外伤致L3、L4、L5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未达1/3),其损伤伤残程度为九级。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因某宴会中心对其内部设施疏于检查管理,宴会大厅大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导致伍某在开启大门时因大门倒塌致身体受伤,某餐饮公司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损害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伍某作为婚礼现场的伴郎,开启宴会大厅大门并无过错。因某宴会中心系某餐饮公司的分公司,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某餐饮公司承担。某餐饮公司辩称伍某未征得现场管理人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门,且方法不当,致门部件脱落造成自身损害,但就此意见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故不予采纳。

经认定,伍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总计333083.01元,扣除某餐饮公司已支付的4800元护理费,某餐饮公司仍需赔偿伍某328283.01元。综上,伍某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一审法院判决:某餐饮公司向伍某赔偿因人身损害遭受的损失328283.01元。一审判决后,某餐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杨珒

审核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