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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王某(化名)长期为包工头邱某(化名)承接的工程提供塑钢门窗、隔断等安装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口头约定合作多年。2021年至2023年间,王某完成了北法信村、尚信村等多处民房工程,合计产生货款8.4万余元。期间邱某夫妇陆续支付部分款项,但截至2023年底仍欠3.8万元未结清。王某多次催要,邱某先是微信回复“结账后给你弄点儿”,后直接拉黑王某。2024年初,王某将邱某及其妻子赵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款3.8万元及利息。

一审中,王某提交了四份由房东签字的工程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与赵某的录音。邱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自称车辆故障),但其在庭前谈话中明确表示:“认可给王某3万元”“现在确认王某主张的3.8万元没有支付”,并称证据真实性均认可,但双方未办理结算。赵某曾同意如果账目清楚愿意共同支付,后又以提交离婚申请为由反悔。一审法院结合谈话笔录、付款记录,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且邱某自认欠付3万元,故判决邱某、赵某共同支付3万元及违约金。

2024年4月24日谈话笔录中,邱某明确表示“同意支付3万元”,并认可证据真实性。法院据此确定欠款数额,未完全采信存有瑕疵的“四份证明”。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邱某、赵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王某货款3万元,并支付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违约金;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邱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自认的效力:“同意支付”并非调解特权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己方不利事实的承认构成自认,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违背真实意愿或存在调解妥协特别声明。本案邱某在法院谈话中明确表示“同意支付3万元”,虽主张是为调解,但谈话笔录未记载任何“仅限调解”的前提,且其同时认可证据真实性,因此一审直接采信该自认于法有据。律师提示:在法庭正式谈话或笔录中的表态,即便未开庭,也可能成为判决依据。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共同经营+知情

根据《民法典》1064条,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或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均属共同债务。赵某多次直接向王某支付款项,并到工地现场(虽辩称做饭看孩子),结合录音中“慢慢给你”“还能不给你”等表述,足以证明其知情且参与经营。即使二人之后离婚,也不影响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承担。

缺席审理的风险:放弃答辩视为认可

邱某以“车辆故障”为由缺席一审庭审,但法院已在开庭前合法传唤,其未申请延期亦未提供证据,一审依法缺席审理并无不当。缺席意味着放弃对对方证据质证和当庭陈述的权利,法院可综合在案证据(包括庭前自认)作出判决。二审法院亦据此驳回其程序异议。

书证瑕疵与微信记录的证明力

王某提交的四份证明虽经法院核实部分房东签字不实,但微信记录、谈话自认、部分付款凭证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能够印证欠款事实。法院并未仅凭瑕疵书证定案,而是结合了当事人承认。律师提醒:书面凭证务必真实,但即使存在瑕疵,其他证据若能相互印证,仍可获法院支持。

律师寄语

及时对账、固定凭证:即便熟人合作,也应当定期通过微信、书面结算单确认欠款总额,避免仅凭记忆产生争议。

夫妻共同经营须谨慎:若配偶参与收款、管理或现场协调,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经营,相应债务需共同偿还。离婚不是避风港。

重视法院传票与谈话:不到庭不等于“对方拿我没办法”,反而可能错失质证机会,甚至因自认承担不利后果。有正当理由应及时举证申请延期。

调解意向需明示:如果同意付款是为了和解,务必在笔录中注明“仅用于调解,不构成债务确认”,避免被误解为自认。

法律的底线是事实与证据,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始终。任何试图以“调解话术”“离婚脱责”规避债务的行为,最终都难获支持。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剪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