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大连庄河两家酒企相关“老板娘”商标侵权纠纷,迎来最终司法裁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孙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场持续数年的商标权行政纠纷,最终以大连恒丰酒厂成功维权、守住品牌权益落下帷幕,也为地方酒类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典型司法参考。
商标争夺:两枚“老板娘”的正面交锋
这场商标纷争的核心,是酒类商品上“老板娘”相关标识的归属之争。
作为庄河本土老牌酒企,大连恒丰酒厂(前身城山恒丰酒厂成立于1984年,是庄河第一家个体酒厂)早已布局相关商标。2010年11月2日,在酒厂老板张桂清女士主导下,企业申请“老板娘”商标,2011年11月14日注册成功,并在使用若干年后因故停用。2011年4月7日,注册“女老板”商标。2014年2月18日成功注册“新老板娘”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直至2035年6月20日。上述商标均核定使用于白酒、果酒、食用酒精等商标分类的第33类商品上。2015年,张桂清的儿子韩宇接手企业,又成立了大连老板娘酒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恒丰酒厂共同使用“老板娘”相关商标产品。凭借四十余年的匠心酿造,“老板娘酒”已成为当地深入人心的本土名酒符号。
2012年10月,代理销售庄河市城山古城酒业有限公司产品的孙某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了第11618203号“城山老板娘”商标,于2015年12月至2018年12月4日期间在酒类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经恒丰酒厂质疑后,被国家商标局裁定无效。
2021年3月23日,孙某再次申请注册第54557001号“城山老板娘”商标,核定使用在黄酒、烧酒、白酒、果酒等第33类核心酒类商品上。发现该近似商标注册申请后,恒丰酒厂立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2025年6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严格审查作出裁定,认定诉争商标“城山老板娘”与恒丰酒厂的“新老板娘”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存于酒类市场,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依法裁定“城山老板娘”商标无效。
上诉主张:从“抗辩”到“被驳回”
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裁定,孙某不服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一审行政诉讼,后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孙某抗辩核心主张主要集中在三点:一是强调标识差异。他认为“城山老板娘”是五字,“新老板娘”是四字,在呼叫发音、文字构成及含义上存在明显不同,整体区别显著,不应造成公众混淆;二是质疑注册时间与效力。指出恒丰酒厂“新老板娘”商标的申请日,远晚于其自身第11618203号“城山老板娘”商标的申请时间,认为不应认定构成近似;三是质疑品牌知名度。辩称恒丰酒厂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新老板娘”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不构成对在先权利的侵害。
针对上述上诉主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全面审理,结合商标档案、评审及诉讼证据作出终审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核心识别部分均为“老板娘”,并未形成明显的区别含义。在隔离观察、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极易误认为二者商品来源同一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二者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近似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杆意义:为辽宁本土品牌维权提供司法指引
此次司法判决,不仅厘清了两枚商标的近似性边界,切实保护了大连恒丰酒厂的合法商标权益,更向市场传递出严格保护历史知名品牌知识产权的鲜明信号。
作为庄河城山镇土生土长的老牌民营酒坊,大连恒丰酒厂始建于1983年,其创办人张桂清女士是东北知名酿造老艺人娄长久大师的唯一传人。此次胜诉,不仅捍卫了酒厂的匠心品牌,更具有重要的行业标杆价值。
辽宁本道拓嘉律师事务所姜润律师表示,本案是典型的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商标权冲突的案例。判决清晰地界定了商标近似的判定标准,即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相同或近似,即使附加了地域性前缀,若不足以形成显著区分,仍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这一标准为辽宁地区酒类品牌乃至民营经济的商标布局、维权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
同时,本案也明确了商标“延续性注册”的法律边界,强调商标专用权无天然延续关系,同时提醒本土企业需规范留存商标真实使用证据,筑牢知识产权保护防线。
恒丰酒厂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酒厂将继续坚守匠心酿酒的初心,进一步完善品牌知识产权布局,加大品牌保护力度,守护好庄河本土酿酒品牌的口碑与价值,让地方特色酒品走得更稳、更远。
新闻多知道:
为什么当事人均在庄河,要在北京审理
本案在北京审理,源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的法定管辖规则,而非案件涉及北京本地企业。
孙某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城山老板娘”商标无效宣告裁定,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原告就被告”原则,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位于北京,故应由北京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授权确权裁定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的,依法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因此,本案一审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是全国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统一适用的管辖制度安排。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张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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