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5日凌晨,深圳54岁的张女士因突发腹痛拨打120。按照调度指令,她应被送往龙华区人民医院。然而,抵达现场的健安医院救护车却将患者拉到了车辆所属的深圳市健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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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1小时内,张女士被确诊“腹腔大量积血、血管破裂可能性大”,而健安医院并无血管外科手术能力。家属多次要求转院,该院先同意后又以“病危转不过去”为由单方面取消。近8小时后,患者才被转入龙华区人民医院,彼时已意识丧失、瞳孔散大,当天下午因脾动脉瘤破裂出血抢救无效离世。

卫健部门认定,涉事医院“连续两次违反急救调度指令,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但最终处罚结果是:罚款7.6万元、暂停院前急救资质半年。

一条人命,换来7.6万元罚款。舆论质疑:处罚是否过轻?涉案人员能否追究刑事责任?我从三个法律维度逐一分析。

一、行政处罚:合法不等于合理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未按调度指令送医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7.6万元的罚款在法定区间内,形式上并不违法。

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过罚相当”。卫健部门自己认定该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却只选择略高于中位数的罚款,且该院在前一天就已有违规转运记录——“连续两次违反”本应从重处罚。7.6万元的惩戒力度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不匹配。

家属已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暂停六个月”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包括处罚的适当性(合理性),家属完全有理由主张当前处罚明显不当。

二、民事责任:医疗损害鉴定决定赔偿走向

家属已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核心法律难点在于因果关系的证明。脾动脉瘤破裂本身死亡率极高,健安医院可能主张:患者死亡主要由疾病所致,与延误无必然因果关系。鉴定机构将专业判断:如果没有延误,患者存活概率是否会有实质性提高?

北京已有判例:急救中心因搬运患者不及时、心肺复苏不规范被认定存在过错,法院判决承担50%责任。本案鉴定结论将直接决定赔偿数额,也将为类似案件确立重要裁判参照。

三、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的门槛与本案可能

根据《刑法》的规定,医疗事故罪要求“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

主体要件:必须是医务人员个人,救护车司机不在此列,但随车急救人员、急诊医生、作出取消转院决策的负责人均符合主体要求。

客观要件:违反调度指令、明知无救治能力仍拖延转院近8小时,是否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程度?需要结合具体证据。

因果关系:刑法要求的因果关联比民法更严格,必须证明“没有延误患者就不会死亡”。脾动脉瘤破裂的高致死率,使得这一证明存在较大难度。

目前公安机关尚未立案。若医疗损害鉴定结论认定延误与死亡存在高度盖然因果关系,不排除后续刑事侦查的可能。

四、制度漏洞:如何堵上120急救的缺口

本案暴露的是系统性问题:

其一,调度监管缺位。救护车出车后,调度中心对实际行驶路线缺乏实时监控,为“截单”留下空间。为救护车安装定位系统、全流程实时监控,技术上并不复杂。

其二,民营医院参与急救的利益冲突。急救服务是公益属性,而民营医院有营利冲动。当医院和救护车同属一个经营主体,“拉到自己医院”是本能的经济选择。

其三,重复违规的处理机制缺失。健安医院前一天已有违规记录,却未触发预警。日常监管对“小违规”的宽容,实际上在纵容违法行为升级。

深圳卫健委已表示将全面排查全市急救网络单位,推进全流程监督。但根本的转变在于:急救体系的设计,不应以“相信医院遵守规则”为前提,而应以“防止任何可能的违规”为目标。

五、普通人能做什么

拨打120时,清晰告知“请将患者送往XX医院”,要求急救人员记录。

遭遇违规转运,注意留存证据:车牌号、拍照录像、沟通记录。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当地卫健委投诉举报。

张女士的遭遇,是一个家庭的悲剧,也是一面映照急救体系的镜子。

7.6万元罚款,或许是目前法律框架下能够给出的最重处罚。但这恰恰说明,面对以生命为代价的违规行为,我们的法律需要变得更有力量。家属没有沉默,行政复议、民事诉讼、刑事报案正在推进;广东省卫健委已督促全面排查;舆论关注正在形成改进制度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