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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没太关注,这两天媒体曝光才看到很多网络信息,一个叫“水花征服者联盟”的282人微信群,对全红婵长期进行人身攻击。在全红婵近期接受采访时,在镜头前一边落泪一边讲:“希望不要再骂我了,不要骂我家里人,也不要骂我朋友。”
网上流传的微信群聊内容,真可以用毫无人性来形容。
如果全红婵是一位有优越家世的运动员,会出现这种情况吗?会长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吗?恐怕没什么可能。这一长期网络霸凌事件,直到最近才刑事报案,媒体才广泛报道。
对这种网络恶臭,网上有些言论还在只讲群主的责任,不讲参与者的责任。群主和群管理员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是一定的,参与网暴的所有群成员都要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无论他们是什么身份,有过什么“功劳”。
这个事件影响极其负面,如果没有严厉的处置,今后所有靠自己努力去拼搏的运动员都会人人自危。
根据《刑法》第246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法发〔2023〕14号 ):
1、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 《刑法》 第 246 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46关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侮辱、诽谤多人或多次散布信息,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平台大量散布信息。
2、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上述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凡事参与了网络霸凌的群成员,无论是否群主、群管理员,在刑法面前都是平等的,没有谁能高人一等。虽然全红婵已经成年,但如果取证发现这一微信群长期存在,并且网暴行为发生在她未成年时,从重处罚也是一定的。
一直以来,刑法学界都有不少关于轻罪缓刑的观点,这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如果对全红婵这样为国家做出巨大贡献并受到全民喜爱的运动员进行长期网络霸凌都不能严惩,那只能让网络暴力犯罪更加猖獗。
作者认为,对这一网络暴力事件的所有参与者,都应当在符合刑法规定的前提下,在自由裁量上尽量顶格纳入刑事判罚,不应当以轻罪理念让任何主要参与者只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某些参与者也是运动员,取得过一些成绩,就从轻处理,不能因身份不同,将可以定罪者,纳入行政处罚。
现实社会,井然有序;但在网络上,仍有诸多恶臭,不用重典,难以型塑一个良好的环境。这是一次难得的法治现实教育。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行政处罚的内容就不提了,这种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光靠行政处罚是难以服人心的。
此外,《体育法》第112条规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有任何现役运动员、教练员参与到这个网暴事件中,他们已经没有资格继续待在体育队伍中享受老百姓的奉养了。
直接开除吧。
大家要的是全红婵这样的运动员,而不是网暴霸凌者,哪怕他/她们取得过任何成绩,都没有资格再待下去。
来源:太阳照常升起,作者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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