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2023年印发《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该政策明确要保障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而不是一刀切的废除,全国退役军人将近5700万,近2000万的退役安置或工作性质的户口迁移到农村,但宅基地使用权不受保护。

三类主要的确权情形

1.继承房屋连带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民法典》第362条“地随房走”原则,退役军人通过法定继承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自然享有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典型案例在于非农户籍的继承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证书附记栏会标注“合法继承人”,由此可知其权利归属。

2.1999年前合法取得的宅基地,199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但此前退役军人合法建造或取得的宅基地不受此影响。例如,1997年获批建造的宅基地,权利人后期户籍迁出仍可完成确权登记;

3.入伍前已获批的宅基地,入伍时户籍仍在村集体、取得合法宅基地的退役军人,入伍后户籍迁移不影响其权益。确权证书标注“非本集体成员”,但同普通权属证书无区别。

针对无规划手续的农村自建房,相关政策也作了相应的调整,2008年前建造的房屋,在村集体公示无异议后即可确权,2008年到2020年间建造的房屋,由乡镇政府审核补办。某村民通过村委会开具建成年代证明通过审核,政策是具备可操作性的,但是信息传达滞后让不少退役军人无法知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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