撬棍一根、铁铲一把,一夜暴富的妄念,最终换来的是法律的严惩。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掘古墓葬案。
案情回顾:2025年7月5日,为了寻找古坟内的陪葬品出售获利,被告人石某某、韩某某相约到一古墓地,使用随身携带的撬棍、铁铲先后将清朝道光年间两座古墓掘开,因将泥土挖出后未发现坟墓内有价值的物品,二被告人遂连夜离开现场回家。经贵州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鉴定,石某某、韩某某盗掘的两所坟墓均属于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研究价值。案发后,石某某、韩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结合二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相关从轻从重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秦某某墓葬修复费。
法官说法:文物古迹是历史的鲜活载体,是不可再生的文化瑰宝,承载着中华民族深厚的历史文脉与民族记忆。盗墓掘宝、非法挖掘文物等行为,不仅是对文物保护管理秩序的破坏,更是对国家文化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任何试图通过盗掘文物获取不义之财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切莫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来源:平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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