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和平法中译者序言
一
1583年4月10日,格劳秀斯出生于今天被称为“世界和平与正义之都”的荷兰海牙郊区风景如画的小镇代尔夫特。他的父亲学识渊博,曾担任代尔夫特镇镇长和莱顿大学学监。格劳秀斯天资聪颖,幼年时被誉为“神童”,8岁便可以写拉丁文挽歌;11岁进入莱顿大学文学院学习;15岁随荷兰著名政治家奥尔登巴内费尔特访问法国,被法国国王路易四世称为“荷兰的奇迹”。同年,格劳秀斯进入法国奥尔良大学学习法律;1599年回国后在海牙从事律师业务。1601年,荷兰联省共和国聘请格劳秀斯担任史官,记述联省共和国反对西班牙斗争的史实。就在这一年,他开始写作《低地国家的编年和历史》。该书的“编年”部分起于1559年,止于1588年;“历史”部分起于1588年,止于西班牙和荷兰的十二年停战协定期间(1609年至1621年)。
格劳秀斯的一生可谓跌宕起伏、丰富多彩。青年时期,格劳秀斯才华横溢,雄心勃勃。尽管他作为律师很早就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他并不满足,一心希望改变现状。通过个人的努力和奥尔登巴内费尔特的提携,格劳秀斯进入政界,并很快崭露头角。他先后担任了重要的政府职务,成为荷兰政坛一颗耀眼的明星。然而,天有不测风云,随着奥尔登巴内费尔特在与奥伦治亲王的政治斗争中失败,格劳秀斯的人生从顶峰跌落谷底。1618年,他被捕入狱并被判处终身监禁。1621年3月22日,在妻子的帮助下,格劳秀斯戏剧性地逃出监牢;随后,他流亡巴黎。即使是在坐牢和流亡的恶劣环境中,格劳秀斯依然坚持进行学术研究,笔耕不辍,写作并出版了一系列作品,其中包括他最伟大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在奥伦治亲王去世后,格劳秀斯于1631年返回荷兰,但次年又去往国外。由于格劳秀斯在国际上享有极高的声望,1634年,瑞典政府任命他担任驻法国大使,从而使他的政治生涯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作为一名杰出的政治家和优秀的学者,格劳秀斯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作为政治家,格劳秀斯是荷兰议会议长、著名政治家奥尔登巴内费尔特的得力助手和盟友,曾先后担任联省共和国荷兰省总检察长和鹿特丹市市长,甚至在后来被瑞典政府任命为驻法国大使。作为神学家,格劳秀斯秉持早期基督教会的思想,致力于弥合不同教派之间的分歧,发表了《亚当在流亡》和《基督受难》等作品。作为历史学家,格劳秀斯对有关历史问题作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出版了《低地国家的编年和历史》《哥特人、汪达尔人和伦巴第人历史》等著作,他推崇塔西佗的写作方式,并在晚年对塔西佗的著作进行了编辑。作为诗人,格劳秀斯于1600年出版诗集《奇迹》,1601年出版诗集《圣诗》;他最著名的诗篇是在监狱中完成的,那是一篇关于传播基督教思想的荷兰水手的诗,它奠定了格劳秀斯作为诗人的地位,并在后来被译成包括阿拉伯语和乌尔都语在内的13种语言。作为法学家,格劳秀斯写作的《荷兰法理学导论》于1631年出版发行。该书是荷兰法理学的权威著作之一,甚至在南非等荷兰人殖民的国家也具有重要的影响。当然,格劳秀斯最杰出的成就是在国际法领域取得的,他的《捕获法》《海洋自由论》和《战争与和平法》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理论基础。
二
格劳秀斯对国际法的研究始于一个真实的案例。
1603年2月25日凌晨,荷兰东印度公司的雅各布·海姆斯凯尔克率领的武装船队在马六甲海峡攻击并捕获了葡萄牙的“凯瑟琳号”大帆船。“凯瑟琳号”船上载有大量货物,1604年秋季在阿姆斯特丹拍卖时,其总价值达三百多万荷兰盾,大约三十万英镑。
海姆斯凯尔克捕获葡萄牙商船的行为在荷兰引起轩然大波。虽然在荷兰争取摆脱西班牙统治进行的独立战争中,可以说葡萄牙人也是荷兰人的敌人,但是,因为海姆斯凯尔克的船队不属于荷兰海军,他攻击的对象也不是敌人的军舰,所以,他对“凯瑟琳号”船的捕获不属于战争行动的范畴。同时,海姆斯凯尔克并没有取得荷兰政府颁发的私掠许可证,其行为也不是合法的私掠行为,因此,他捕获葡萄牙商船的行为可以说是非法的海盗行为。由于对在此次行动中捕获的财产的合法性存在争议,荷兰捕获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1604年9月9日,捕获法庭对案件做出判决。宣布被捕获的葡萄牙商船和货物属于合法的捕获财产,并将大部分财产判给荷兰东印度公司。
然而,尽管东印度公司的股东们在通过贸易获取利益的问题上意见一致,但使公司卷入战争却是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打仗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他们必须武装船只使其免受葡萄牙人的攻击,并且要为捕获葡萄牙船只配备更多的武器和人员。在这种情况下,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许多股东,尤其是那些反对进行任何战争的门诺派股东和其他一贯追随再洗礼派生活方式的股东,拒绝接受拍卖“凯瑟琳号”船上的货物后分配给他们的利益。由于反对东印度公司从事战争,公司中的门诺派领袖出售了其持有的股票,辞去董事职务并退出公司。另外,还有人设想在法国国王亨利四世的保护下在法国重新建立一个东印度公司。因为法国与葡萄牙及其宗主西班牙均处于和平状态,所以,在法国建立的公司能够在东方水域和平地进行贸易活动。
有可靠的证据显示,格劳秀斯作为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在荷兰捕获法庭进行的这场诉讼。他不仅作为律师服务于东印度公司,而且其本人就是得到判决书承认的书面诉讼主张的起草人,或者起草人之一。在案件审理结束后,面对当时的形势,格劳秀斯的朋友、荷兰东印度公司董事长阿伦特·登·格鲁滕休斯的弟弟扬·登·格鲁滕休斯于1604年9月请求格劳秀斯为荷兰东印度公司写一篇辩护词,全面论述东印度公司实施捕获行为和占有捕获财产的正当性。格劳秀斯接受了他的请求,并于1605年春季完成了《捕获法》的写作。
在《捕获法》一书中,格劳秀斯首先提出了由九条规则和十三项法律构成的理论体系,全书的论述主要围绕这九条规则和十三项法律展开,其中,“神意之体现即为法”是该理论体系中的首要原则,它充分体现了这一时期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格劳秀斯认为,有些战争是正义的,基督教徒从事的有些战争也是正义的,甚至基督教教徒针对基督教徒的有些战争同样是正义的;为了重新获得自己的财产、惩罚犯罪以及取得敌人的财产而捕获战利品是正义的,基督教徒捕获战利品有时是正义的,甚至基督教徒从基督教徒手中捕获战利品有时也是正义的。格劳秀斯把战争分为公战和私战两种类型:私战可以由任何人正当地发动,公战则可以由一个国家或该国不同级别的行政长官正当地发动,包括与盟国或盟国的行政长官共同发动或者通过臣民作为代理人发动。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重新取得属于自己的财产、索取应得的报酬和惩罚犯罪是发动正义战争的原因。关于战利品,格劳秀斯指出,在私战中,捕获的战利品应当由战争的主要发动者在满足其合理主张的范围内取得;在公战中,发动公战的国家有权在满足其本身权利的范围内取得战利品;国家本身或者取得国家转让的战利品之人可以成为战利品的所有人。自付成本并自担损失和风险参加公战之人正当地捕获的所有战利品应当归自己所有。格劳秀斯论证了荷兰反对葡萄牙和西班牙的战争的正义性质以及荷兰东印度公司取得战利品的正当性,并认为东印度公司捕获和取得战利品是光荣的,且符合荷兰国家和东印度公司的利益。
但是,《捕获法》一书在写作完成后一直没有出版。该书的手稿迟至1864年才被发现,并于1868年出版发行。《捕获法》未能及时出版可能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第一,由于荷兰当局的干涉,门诺派教徒最终未能在法国建立一个新的东印度公司,因而没有必要再对他们进行劝导。第二,荷兰东印度公司生意兴隆,没有出现原先预计的重大利润损失;随着公司的盈利源源不断地流入国库和私人的钱袋,东印度公司声名大噪,它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日益提升。第三,在海上捕获葡萄牙船只越来越被视为一种爱国主义行为,公众舆论亦对此表示赞同。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似乎使《捕获法》在格劳秀斯搁笔之时就显得不合时宜了。
不过,虽然荷兰东印度公司感到没有必要出版《捕获法》一书,但公司与格劳秀斯的关系并没有结束。1608年秋,荷兰与西班牙缔结和平条约的谈判似乎陷入僵局,主要原因是西班牙拒绝承认荷兰在东方从事贸易和航行的权利。东印度公司担心荷兰政府为了实现和平而在这个问题上对西班牙做出让步,因此,1608年11月4日,荷兰东印度公司致函格劳秀斯,请求他对《捕获法》第十二章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单独出版发行,为公司的权利和利益进行辩护。
1609年,格劳秀斯匿名发表了《海洋自由论》一书。他在该书中指出,任何人均有权进入任何国家,这不仅来源于许可,更来源于万国法的命令;无论是出于何种理由,均不得仅仅因为某些人是异教徒而剥夺他们的公共或私人的所有权;无论是出于占有、教皇的授予还是时效(即习惯)的理由,海洋本身和海上航行权以及与他国进行贸易的权利均不得由任何一方独占。《海洋自由论》的中心思想是“海洋自由”。格劳秀斯通过对各种理论和观点的分析、论证和辩驳,雄辩地说明海洋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也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海洋向所有国家、民族和个人开放,任何国家、民族和个人均享有在海上进行航行和贸易的自由;海洋是大自然创造的全人类的共有物,任何国家、民族或个人均不得根据时效或习惯取得对它的所有权。格劳秀斯对“海洋自由”理论的阐述旨在打破葡萄牙和西班牙对海上航行和贸易的垄断、服务于荷兰在东方的商业和殖民扩张。客观地讲,格劳秀斯“海洋自由”的观点反映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要求,有利于推动航行自由和贸易自由,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
格劳秀斯在法学领域,尤其是国际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果是1625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 Libri Tres)。它是格劳秀斯在《捕获法》第三章至第十章阐述的正义战争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总结和借鉴前人智慧的结晶并结合自己长期的研究成果完成的一部鸿篇巨制。《战争与和平法》是人类社会第一部系统地论述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的著作,它为近代国际法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上具有无与伦比的重要地位。《战争与和平法》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著作,除法学外,它的内容涉及哲学、政治学、军事学、伦理学、神学、文学、史学等诸多领域。在法学方面,它既包括战争法,也包括平时法;既包括法学理论,也包括民法和刑法,但主要是国际法。格劳秀斯博览群书,旁征博引,《战争与和平法》中不仅大量引用了《圣经》《国法大全》《天主教教会法典大全》等历史文献的内容和许多权威学者的著作和观点,还引用了许多历史事件和典故。它展示了格劳秀斯深厚的学术底蕴、高超的写作技巧和严谨的写作风格。总的来说,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在总结维多利亚、阿亚拉、真蒂利等先期及同期著名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使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为内容的国际法初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面对战争给人类社会造成的巨大破坏,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出了关于正义战争(包括公战和私战)的著名理论。根据格劳秀斯的观点,战争依其起因分为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为保卫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取得属于自己的财产或利益或者惩罚对方的犯罪行为而进行的战争属于正义战争。在国际社会尚不存在有权对国家之间的争端做出裁决的法庭的情况下,国家可以把战争作为实现正义的手段;战争本质上是由于缺乏能够解决争端的法庭而诉诸武装部队进行的法律诉讼。格劳秀斯坚持认为,国家和个人都要受自然法的约束,自然法建立在人类的理性之上,并具有高于一切的地位,即使是上帝也不能违反。
《战争与和平法》甫一面世,即引起轰动。诚如岑德彰先生所言:“《国际法典》既出,不胫而走。一时君相,莫不人手一编,视为鸿秘。迨三十年大战告终,欧陆各国群集而开维司提费利亚和会(一六四八年)。时则创巨痛深,人思休息,而旧制销亡,不足以维系人心,于是《国际法典》乃排众说起而代之。盖至是而罗马帝国崩溃无余,中欧列邦,纷然自主,开列强并峙之局,伏德国统一之机。人谓世之有国际法,始于维司提费利亚和会。而不知二十三年之前,巴黎陋巷之中,已有人焉,摇纸伸眉,论列是非。卒能震烁古今,师表百世,猗欤休哉。若格劳秀斯者,洵可谓国际法不祧之宗也。”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教授指出:“鉴于格劳秀斯这部大著作的出现,说在他以前未有人对国际法作过更加包罗的系统的论述,亦不为过。格劳秀斯著这书的主要动机和目的,是在于防止国际无秩序状态和战争的乱暴的行为。”
——节选自《战争与和平法》
《战争与和平法(全三卷)》
DE JURE BELLI AC PACIS LIBRI TRES·1625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1925
[荷]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著
[美]弗朗西斯·W.凯尔西(Francis W.Kelsey) 等 英译
马呈元,谭睿 译
ISBN:978-7-5764-2403-4
定价:699.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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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介绍
《战争与和平法》是格劳秀斯在总结和借鉴早期及同期学者优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人类社会第一部系统地论述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的著作。它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理论基础,在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上具有无与伦比的重要地位。《战争与和平法》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著作,除法学外,其内容还涉及哲学、政治学、军事学、伦理学、神学、文学、史学等诸多领域。在法学方面,它既包括战争法,也包括平时法;既包括法学理论,也包括民法和刑法,但主要是国际法。格劳秀斯博览群书,旁征博引,《战争与和平法》中不仅大量引用了《圣经》《国法大全》《天主教教会法典大全》等历史文献的内容和许多权威学者的著作和观点,还引用了许多历史事件和典故,显示了格劳秀斯深厚的学术底蕴、高超的写作技巧和严谨的写作风格。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的内容博大精深,它不仅是研究法学和国际法学的学者应当认真研读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也是研究其他学科的学者需要认真阅读和思考的经典著作之一。从事政治、军事、外交、国际关系等领域的实际工作者亦可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和知识。
作者介绍
马呈元山西孝义人。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文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研究生,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分中心主任,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研究员,曾任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委员。1993—1994年在美国华盛顿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学习;2000年在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学院学习。长期从事国际法领域的教学与研究,科研成果丰富。其中,翻译并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荷兰著名学者格劳秀斯的国际法经典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三卷,2015—2017年出版)、《海洋自由论》和《捕获法》共约200万字;专著《国际犯罪与责任》和《国际刑法论》(第一版)分获第七届和第十一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主编《国际法》教材第一至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谭睿山西平陆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法律科学博士(JSD),纽约州立大学助理教授。研究领域国际公法、国际金融法和中美银行制度。博士学位论文为“中国银行业的垄断与改革”(英文);曾发表“中美中央银行的区别及其应对金融危机的不同策略”(英文)等论文。
目 录
第一卷
序文(16)
英译者序言(63)
致法兰西和纳瓦拉最伟大的基督教国王路易十三(66)
绪论/1
第一章 论什么是战争、什么是法律/35
第二章 论发动战争的合法性/61
第三章 论公战和私战的区别与关于主权的论述/117
第四章 论以下犯上的战争/194
第五章 论谁可以合法地发动战争/233
第二卷
第一章 论战争的理由:首先是保护自身及财产安全/1
第二章 论属于人类的共有物/26
第三章 论财产的原始取得与海洋及河流的特殊情形/55
第四章 论财产所有权的推定放弃与由此产生的先占;它与依时效取得所有权的区别/75
第五章 论对人的权利的原始取得;关于父母、婚姻、团体的权利和对臣民及奴隶的权利/91
第六章 论个人行为对财产的二次取得与主权及其附属权利的转让/132
第七章 论根据法律发生的财产传来取得与无遗嘱继承/141
第八章 论通常所谓根据万国法的财产取得/182
第九章 论主权或所有权的终止/202
第十章 论基于所有权产生的义务/217
第十一章 论承诺/228
第十二章 论契约/247
第十三章 论誓约/272
第十四章 论主权者的承诺、契约和誓约/301
第十五章 论条约与越权缔结的协定/314
第十六章 论解释/341
第十七章 论非法侵害造成的损害与由此产生的责任/369
第十八章 论使节权/380
第十九章 论葬权/399
第二十章 论惩罚/420
第二十一章 论惩罚的分担/508
第二十二章 论不正当的战争理由/545
第二十三章 论存在疑义的战争理由/561
第二十四章 谨记不要贸然发动战争,即使出于正当理由/577
第二十五章 论为他人发动战争的理由/594
第二十六章 论被统治者发动战争的正当理由/608
第三卷
第一章 论自然法关于战争中允许实施什么行为的一般规则;兼评诈术与谎言/1
第二章 论根据万国法臣民的财产或人身如何为统治者的债务承担责任;兼论报复/39
第三章 论万国法上的合法战争或公战;兼论宣战/50
第四章 论公战中杀死敌人的权利与针对人身的其他暴力行为/65
第五章 论破坏与抢劫/94
第七章 论对战俘的权利/147
第八章 论对被征服者的统治权/157
第九章 论复境权/163
第十章 论在非法战争中谨慎行事的义务/183
第十一章 论在合法战争中对杀戮权利的节制/192
第十二章 论对破坏及类似行为的节制/227
第十三章 论对捕获财产的节制/246
第十四章 论对俘虏的节制/251
第十五章 论对取得主权的节制/265
第十六章 论对根据万国法不适用复境权的人与物的节制/279
第十七章 论战争的中立方/287
第十八章 论公战中的个人行为/296
第十九章 论敌人之间的诚信/302
第二十章 论国家结束战争的诚信,论和平条约的签订,论拈阄决定,论根据协议的决斗,论公断、投降、人质与担保/318
第二十一章 论战争期间的诚信,论停战、安全通行证与俘虏的赎回/353
第二十二章 论战争中掌握下级权力者的诚信/371
第二十三章 论战争中私人的诚信/380
第二十四章 论履行默示协议的诚信/387
第二十五章 结论暨关于诚信与和平的忠告/393
附录/397
中译者注索引/399
后记/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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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第三编辑部
设计排版:信息中心
校对审核:第三编辑部
审批签发: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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