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餐厅就餐时因意外事故受伤或身亡,餐厅是否应担责、监护人是否也应担责?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相关的参考案例:李某、文某诉富顺县某中餐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女童在餐厅包间玩耍
不慎从木质推窗坠亡
案情显示,2024年某日,文某邀请同学到富顺县某中餐厅(以下简称某中餐厅)二楼包间内用餐,文某携带其女儿李某甲(系化名,当时5周岁)与儿子李某乙(系化名,未满1周岁)一同前往。李某甲站在卡座沙发上背靠窗台玩耍时,不慎从该包间的木质推窗坠落到一楼大厅,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该中餐厅向李某(李某甲之父)支付人民币300000元(币种下同)。李某、文某以某中餐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及提示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中餐厅赔偿二原告女儿李某甲死亡的各项损失费用850913.80元。
该中餐厅辩称:事发当天,文某独自一人携带两个小孩,本身就难以照料,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小孩跌落,应负全部责任;某中餐厅在小孩坠落后及时呼叫救护车到医院治疗,已尽到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仅愿意支付50000元以内的人道主义赔偿。
窗户未装防护栏未贴警示
餐厅被判赔偿近74万元
经现场勘察,该包间位于餐厅二楼,距离一楼大厅地面高约6米,包间面积仅6平方米,包间居中陈设一张大餐桌,除进门外其余三面靠墙均设卡座沙发环绕餐桌。进门正对墙壁上有三扇木制推窗,卡座沙发靠背上沿距窗台高度约13cm,窗户上未安装防护栏。包间内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2024年8月28日,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某中餐厅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文某各项损失439363.80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0元后);二、驳回李某、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中餐厅提起上诉。
2024年11月20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
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担责7成
监护人未制止女童攀爬窗户,担责3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中餐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其责任承担。
本案中,事发包间位于某中餐厅二楼,窗户距离餐厅一楼地面高达6米之多,窗户推开即可俯见一楼大厅。包间内的木制推窗仅设计有插销,未安装护栏,窗户外也没有任何保护措施,本身具有安全隐患。从包间沙发卡座的摆放来看,儿童站在卡座上就能推开窗户并超过窗台高度,为孩童翻越提供可能。而且,包间可供活动空间极小,尤其是靠窗的卡座沙发,一旦入坐后,因前后左右空间受限,无法随意走动,进一步增大了儿童从卡座攀爬窗户的可能性。
对上述安全隐患,包间内并未张贴禁止攀爬安全警示标志,餐厅服务人员也未及时尽到风险警告或者阻止义务。故此,某中餐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且属于导致安全隐患产生的一方,对李某甲的损害结果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文某作为李某甲的监护人,在看到李某甲攀爬窗户时,未及时制止,未充分履行监护职责,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对李某甲死亡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具体而言,本案涉及医疗费59208元,死亡赔偿金45227元/年×20年=904540元,丧葬费424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天×30元/天=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35000元,共计1041234元,按各方责任比例并扣除某中餐厅垫付的300000元后,某中餐厅还应赔偿李某、文某各项损失(1041234元-35000元)×70%+35000元-300000元=439363.80元。
法院提醒,餐厅的经营者负有不因自己提供的餐饮服务或者设施存在危险而使前来就餐的客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综合考虑其经营场所内的设施、设备是否存在缺陷、经营者是否采取了消除安全隐患的必要措施、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因素予以认定。
同时,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不得放任孩子在餐厅等经营场所内随意攀爬桌椅、窗台等危险地方;其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子女受到损害的,可以依照与有过失规则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 B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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