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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独立战争结束的那一刻,美国人就面临一个重大的抉择,他们应该如何在这个新大陆建立一个全新的国家,这个国家的政府和人民是怎样的关系,权力应该如何产生等等重大问题。

这些就是美国宪法要解决的问题。美国宪法之所以被称为“开创现代政治文明范式的第一部宪法”,因为它实现了一种颠覆性的转变——它并不规定人民应该做什么,而是规定政府可以做什么。

意思是,美帝宪法的本质是一部“关于政府的权力清单”,被写入这个清单的,代表着人民同意了权力让渡,政府才获得这种权力,比如保障联邦安全等等;没有被写入这个清单的,代表人民并没有让渡这种权力,那么政府就不具备这种权力。

在早期,美国并没有把“人民拥有怎样的权利”写入宪法,因为在联邦党人看来,人民的权利根本不需要写。根据霍布斯和洛克,人的权利是天赋的,先天存在的,不言自明的,而不是政府规定的,更不是宪法赐予的。如果人的权利在宪法之上,那么宪法就无权规定人的权利,所以根本不需要写。

比如,宪法没有授权政府限制民众的言论自由,那么政府天然就无权限制言论,如果把“民众享有言论自由”这个条款写入宪法,反倒可能造成一种误解——误认为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的,这显然不符合英美哲学观。

但是,反对者认为,如果不把人的权利写入宪法,可能会造成人的权利被侵犯。他们认为联邦党人太理想主义,根本不明白利维坦的暗黑,利维坦一旦形成就会自我扩权疯狂生长,早晚会侵害个体权利,只有把个体权利明文写入宪法,才能形成一道强力的屏障防止利维坦的侵权,于是,这才有了1791年的权利法案作为宪法修正案被提出。

所以,美国的宪法是一部规定“政府权力的清单”,而并非规定“个体权利的清单”。个体权利是先天的、自明的,政府的权利是后天的、被让渡的,个体权利先于并且高于政府权力,政府的权力不过是后天被人赋予的。

因为宪法的这种“主权在民”原则,代表民意的国会就成为一切权力的源头。征税、军事行动、立法、人事任命等等一切重大权力都由国会产生。国会把权力授权给行政机关,也就是政府执行。政府是由专业官僚组成的执行层,它是法律的执行者,但并非法律的制定者;是权力的捍卫着,但并不能自我产生权力。一个好的政府应该一个工具人。这个工具人不能擅自扩权,不能僭越法律,甚至不能产生道德。一旦政府自己产生道德,就必然践踏他人的价值观,侵犯他人自由。

在美帝看来,最理想的状态是,道德由人民产生,人民产生的道德通过国会形成法律,国会将法律的执行权赋予政府。而司法的唯一职责是捍卫宪法,当国会违背了宪法精神制定了违反人的权利的法律,当政府违背了工具人原则僭越了宪法规定的权力清单,最高法就要及时出手力挽狂澜,判处国会立法无效,或者行政命令无效,以捍卫宪法那个最根本的价值观。

至于美帝为何会产生这样的宪法,那是欧洲千百年神学传统和哲学思辨的结晶,正是这样的神学和哲学传统奠定了美国这个实现中的乌托邦,奠定了美国立法-行政-司法的独立和制衡。主权在民、道德在民,国会代表民意制定法律,司法系统坚定捍卫宪法,而政府仅仅是一个没有价值观的执行者。毕竟欧洲人认为,一个没有价值观的利维坦,才是好的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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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立宪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