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中山港粮食中转码头附近的厂房物业,原本想利用码头运输建筑原材料就地加工,以降低经营成本,结果“港口经营许可证”一年后才办下来,并且没有“干散货(砂石料及水泥料等建筑材料)”经营货种。为此,中山淳信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淳信公司”)从2024年6月开始停止支付业主中山兴中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兴中集团”)租金等多项费用。

为了讨要租金,兴中集团一纸诉状把淳信公司告上法庭,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淳信公司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向原告兴中集团支付租金、占用费、水电费超过170万元。对此,淳信公司不服,认为“公司长期亏损惨重,兴中集团不解决实际问题”,遂向中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4月8日,该案二审开庭,截至4月10日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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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欠缴多个月租金 业主把租赁企业告上法庭

原告兴中集团称,2023年4月28日,兴中集团与淳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一路11号厂房、11号之二仓库及空地出租给淳信公司,租赁建筑物面积11066.56平方米、空地面积502平方米,租期自2023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

兴中集团当庭指出,从2023年12月起,淳信公司就开始陆续拖欠租金。经多次书面催告,被告仍拖欠原告多个月的租金及滞纳金。反复催告无果后,2024年9月6日,原告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被告发送单方解约通知书,没收租赁保证金,并要求被告腾空并返还租赁物业。

“兴中集团向我们隐瞒了核心违规事实”,被告淳信公司认为。其辩称,公司的核心经营范围是建筑用石加工、水泥制品制造,生产所需原材料需通过海运至码头上岸,因此租赁物业配套码头的合规性与可用性,是公司参与投标的核心决策依据。

但是,签完合同后,淳信公司却根本没法使用码头。淳信公司辩称,在招投标及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对兴中集团作为案涉码头业主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事实完全不知情,兴中集团始终隐瞒关键信息。直到2023年6月13日,淳信公司收到兴中集团的告知函,才知道案涉码头没有港口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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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信公司称此后持续配合兴中集团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图源:淳信公司

此后,淳信公司持续配合兴中集团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一年后,2024年7月,兴中集团告知淳信公司,涉案码头已经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但许可范围“仅限于粮食散货”,仍无法满足淳信公司经营需求。

法庭上,淳信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兴中集团返还淳信公司已支付的租金947857.5元及保证金561861元,并赔偿相关损失。

焦点:原告是否隐瞒案涉码头未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

兴中集团是否隐瞒案涉码头未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是该案的焦点之一,法庭上,双方围绕这个问题展开辩论。

淳信公司表示,在标的竞拍过程中,兴中集团仅在招标文件中提及“码头需与新纪元面粉厂协商”,刻意隐瞒案涉码头未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兴中集团旗下的中山新纪元面粉有限公司(下称“新纪元公司”)因案涉码头无港口经营许可证,已于2023年5月31日被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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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码头中山港粮食中转码头。图源:淳信公司

而兴中集团当庭拿出了租赁合同,指出中山港粮食中转码头不是租赁标的物。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可对该码头享有部分投资和使用权(为该标的配套使用),码头的办证和按规定合法使用所要办理的手续由乙方负责……”“乙方已充分知悉租赁物业的现状及权属情况,了解租赁物业来源、可能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确认对甲方招租公告披露事项已全部知悉,并自愿按物业现状租赁使用”……2023年6月,兴中集团还通过发送告知函、通知等方式,告知淳信公司在码头未取得港口经营证前不得使用。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兴中集团发布的招租公告及租赁合同明确,码头作为标的配套使用,需按规定合法使用,淳信公司在投标过程及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清楚知悉相关情况。

判决:原告一审胜诉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案涉租赁合同于2024年9月6日解除;淳信公司支付兴中公司租金539225.58元、占用费684903.48元;兴中公司不予退还淳信公司租赁保证金337016元,返还剩余保证金168508元;淳信公司支付垫付水电费74968.14元、免租期租金395993.8元、律师费24000元;驳回兴中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淳信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对于这个结果,淳信公司并不服。该公司认为,“从始至终我们只用过两次码头来上货,而且还被叫停。从2023年6月码头被强制禁用,至2024年1月,整整9个月时间里,我司核心建材经营业务全面停摆,但在此期间,我司依旧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包含码头在内的全部租金,承受着巨额的空租经济损失”。

目前,淳信公司已经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已于4月8日二审开庭,尚未判决。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吕婧 黄敬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