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说那边能赚大钱,我就跟着去了……”抱着“高薪梦”,徐某踏上了偷渡出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不归路,八个月的境外“暗黑生存”换来7000元的非法获利,本以为能靠着“海外淘金”快速致富,却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近日,经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4月8日,承办检察官介绍,2023年3月,徐某在明知此行是从事电信诈骗的情况下,却仍被“高薪”诱惑蒙蔽了双眼,在同伙的安排下偷渡至境外某诈骗园区。一个月后,又被转送至另一国某电诈园区,直至同年11月才得以偷渡回国。
这八个月里,他身处高墙电网之内,面对的只有严密的暴力控制和没日没夜的诈骗任务。最终7000元的非法获利,撕开了“境外高薪”画皮下的残酷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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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0日,该案移送保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翻开卷宗,承办检察官陷入沉思。
徐某供述自己与几十人结伙偷渡,但除口供外再无其他证据。如果无法认定“结伙”,偷渡行为是否还构成“情节严重”?更棘手的是,徐某所在的诈骗窝点主要针对境外人员,境内没有被害人,诈骗数额完全无法查清。没有了数额这个传统定罪要素,诈骗罪还能不能成立?
面对这两个难题,承办检察官没有简单退回补查,而是在繁杂的证据和实质法律关系上寻找答案。
关于偷渡,《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第十条规定: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一条是关键——徐某偷渡就是奔着诈骗去的,动机本身就已经踩过了红线,结不结伙,不再是唯一标准。
关于诈骗,承办检察官调取了徐某的航班记录,时间线一一比对,清清楚楚:徐某在境外诈骗窝点待了8个月,远超30天。对照《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即便犯罪数额无法查证,只要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超过30日,就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起初,徐某对指控仍有抵触情绪,委屈地向承办检察官辩解:“我在国外犯的罪,应该不严重吧?”
针对徐某的认知误区,承办检察官耐心开展释法说理:国境线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无论你以什么目的偷渡,都是对国家边境管理秩序的破坏。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无论针对的是谁,都会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身心伤害和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这番话击溃了徐某的心理防线,最终他低下头,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保康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检察官提醒,以实施犯罪为目的偷渡,即便没有结伙证据,法律同样会追究;在境外诈骗窝点待满30天,即便诈骗数额无法查清,诈骗罪依然成立。国门之外,法网之内,不存在“法外之地”“淘金天堂”的幻想。偷渡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都得不到保障,所谓的“高薪梦”不过是镜花水月,以身试法,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来源:极目新闻(记者:黄忠)
通讯员:郭俊
编辑:刘思宇 陈曦紫
审核:魏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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