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据媒体报道,2026年1月10日傍晚,四川省宜宾市竹海镇的何某勇报警称,其在路边发现一名2个月大的弃婴。警察审讯后获悉,男婴系其表姐陈某英、表姐夫李某磷非法收买,企图通过“捡拾领养”方式上户。

经查,男婴是陈某英、李某磷托朋友李某贵从王某云、潘某龙处花7万元买来,并另向李某贵支付5万元介绍费,李某贵还赴外地配合婴儿体检。王某云、潘某龙则是因情感纠纷,将其非婚生育的男婴卖掉,事发时,陈某英夫妇已支付2万元定金。

目前,6名嫌疑人被全部抓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王某云、潘某龙还涉嫌重婚罪。被救男婴已得到民政、妇联专业照护,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父母因感情纠纷卖掉亲生孩子,夫妇求子心切选择收买婴儿,中间人积极寻找婴儿收取中介费,他们分别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隗卓然律师,带来专业解读。

1.作为婴儿父母,将孩子出卖的行为如何定性?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隗卓然:父母因情感纠纷将非婚生育的男婴以7万元价格出卖给他人,整体交易具有明显的金钱对价特征,且金额显著超出一般“营养费”“感谢费”的合理范畴,属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可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可见,子女虽然由父母生育,但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更不能被作为商品买卖。

2.以养育为目的,非法收买婴儿,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隗卓然:花费7万元收买婴儿,并另向中间人支付5万元介绍费,行为人主观上虽具有自行养育的目的,但其收养目的并不能当然消解其前端“非法收买”行为的违法性,此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对被买婴儿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帮助他人寻找“送养”婴儿,并收取5万元中介费,将以何罪论处?

隗卓然:行为人接受委托物色“送养”婴儿,又通过社交平台联系上外地卖家,属于主观上明知系非法买卖婴儿,仍在买卖双方之间牵线搭桥,促成婴儿交易,并收取5万元高额介绍费,还曾赴外地配合婴儿体检,其行为已经深度介入婴儿非法买卖链条,既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犯,又涉嫌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共犯,最终可能按照较重的拐卖儿童罪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按主犯、从犯处理,仍需结合其在全案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及获利情况综合判断。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