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发布这篇文章,离婚协议中这六种约定是无效的。
比较有意思,分享给大家。
其中一种是限定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约定。 意义不大。
即使不约定,如果一方不让另一方生育,也实际上无法生育,因此这种约定没有太大意义。
另外,需要依法生育。既是不约定,再次生育可能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但是,符合计划生育国策的条件的,仍然可以生育。
这种约定,实质是侵夺了国家,对居民生育行为的管理权。严格来说是反革命行为。
另一种是限定婚后子女对另一方的继承权。
可以限定婚后子女对另一方财产的继承权,但不能限定他们对生身父母的继承权。
比如,张三与李四离婚,张三不能约定李四生的孩子不能继承李四的财产,但可以约定不能继承张三的财产。
第三条,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约定归子女所有的情况。
这实际上是对子女的赠与,需要进行所有权变更的法律手续。
原则上来说,这种约定的效力应当从办理离婚变更手续开始生效。也就是说,在办理手续之前,这笔财产还不算是子女的。
第四条,约定子女的抚养费直到18岁以后。
即使双方约定18岁之后,或者20-22岁之间,父母的抚养义务也可以解除,但这种约定只对双方有效,对子女是无效的。
这是因为法律规定,父母的抚养义务应当持续到子女成年。所以即使有这种约定,如果18岁之后子女还有需要,也可能产生纠纷。
即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某些条款,但法院在维护的仍然是法律,而不是双方的个人协议。通过协议不能赋予个人意志以强制执行力,特别是涉及对他人财产的处分。
一种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即在离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您认为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因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公民享有自由结婚的权利,不应受他人干涉。
国家通常只在两种情况下会限制婚姻自由,一是患有严重传染病,二是有可能给他人造成精神或人身伤害的精神疾病。除此之外,公民的婚姻自由原则上应当得到保护。
再婚后不得生育子女的约定,也是不合适的。
因为根据宪法,生育权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虽然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但通过协议限制生育权是不合适的。
即使不作此约定,实际上政府也无法完全掌控个人的生育情况。所以这种限制再婚和限制生育的约定,都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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