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诉讼时效”常常被一些失信债务人当成“合法赖账工具”。现实中就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某人欠下他人款项后,为逃避还款,长期关机失联、搬离原住所,悄悄变卖名下房产,只留下户籍空挂在原址,让债权人长期无法找到。眼看借款即将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以为只要再拖一阵,这笔债务就能一笔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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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结果却完全出乎他的意料。

债权人在专业法律人意见下,及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起诉时,只能提供对方户籍地址,而该地址早已无人居住;提供的手机号码,对方对陌生电话一概不接,就连法院传票也无法正常送达。法院在上门张贴、邮寄退回后,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并对案件进行缺席审理。

这起案件最关键的一点在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审查。

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本人不出庭、不答辩、不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法院不会主动去审查时效是否届满。案件审理中,法官并未主动提及时效问题,而是重点审查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并通过人民法院网公告送达,判决最终生效。

等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这名老赖终于出现,还想以“诉讼时效过期”为由拒绝还钱。但此时判决早已发生法律效力,事后再提时效抗辩,已无法改变既定结果,最终仍要被强制执行。

这个案例极具现实意义:

1. 恶意躲债、拖延时间,未必能赖掉债务。不少人误以为只要拖过三年时效,就不用还钱,实际上这一抗辩必须由本人主动提出才有效。

2. 法院不主动审查时效,对失联老赖是重要突破口。在对方刻意逃避、缺席庭审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要及时起诉、完成合法送达,依然可以拿到生效判决。

3. 权利不用,过期作废,但并非绝对作废。即便时效看似临近或已届满,通过诉讼程序仍有可能实现维权,尤其在对方不出庭抗辩的情形下,仍有挽回空间。

这也提醒所有债权人:遇到恶意失联、妄图拖过时效的老赖,不要自认倒霉、被动等待。及时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充分利用规则,即便找不到人,也能通过公告、缺席判决锁定债权,让老赖的“时效算盘”彻底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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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