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2017年5月,杨某荣因“溃疡性结肠炎”在某医大某附院入院6天,病情好转后出院。2017年11月21日,杨某荣因便血复发到某医院就诊,被告医务人员陈某某接诊,称自己曾治愈数起溃疡性结肠炎病患,不仅未查看杨某荣此前病历,也未做任何检查、未书写病历;
仅仅“号脉”后就开出一服中药,要求一日三次连吃六天,该药由某医院熬制包装好后带回家服用。陈某某医生强调吃中药期间,只能吃白稀饭加少量菜叶及盐,停掉一切西药,按此方先治疗一个月,每周一服药,一个月后进行灌肠,并承诺定会治愈。
杨某荣谨遵医嘱,但在吃第一服中药后,出现便血严重现象。由于按某医院医嘱饮食,营养不良,加之便血次数明显增多,体重骤减7-8公斤。11月28日,杨某荣去某医院处复诊,将上述病情恶化情况反馈给陈某某医生,要求增加营养,被拒绝。
本着配合医生治疗的态度,第二服药按第一服药要求继续服用,但便血持续,体重骤降至40公斤。12月5日,杨某荣再次复诊,告知陈某某医生用中药后效果差、体重骤降,医方称需留院观察3天后灌肠。16:00时左右,某医院给杨某荣静脉注射不明针剂,注射后杨某荣心跳血压均不正常,上卫生间时大量便血、急性休克。
某医院见情况危急,派护士推轮椅将杨某荣送至某医大某附院急救。2017年12月5日至24日,杨某荣持续在某医大某附院处抢救治疗,但终因患者失血过多,导致心脏供血不足,引发心肺功能衰竭,加之接受第一被告的治疗后严重营养不良,抵抗力极差,于2017年12月24日19时19分宣布死亡。
二、患方观点
某医院在对杨某荣的治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在患者两次复诊反馈病情恶化时,仍坚持自己的治疗方式,导致患者出现失血过多,心肺功能衰竭,严重危及患者生命。
三、被告某医院答辩称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不予认可。某医院对患者的诊疗没有过错。原告申请的司法鉴定不应予以采信。司法鉴定的材料均为复印件,某医院对复印件持有异议,没有原件予以核实,无法复原诊疗过程。
某医院向法院提供原始诊疗记录,现已遗失,鉴定机构依据的材料不合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不合法,杨某荣死亡直接因素是家属放弃治疗,如不放弃,患者是否必然死亡无法确定。溃疡性结肠炎是难以治愈的疾病。
患者自2017年2月在军区医院诊疗时就患有溃疡性结肠炎、哮喘等疾病,且持续便血近一年,在军区医院、某医大某附院住院治疗均无明显疗效。某医院每次诊疗均有不同的处方笺,说明对病情变化及风险及时调整并告知了患者。
2017年12月5日患者病情加重,与患者家属协商转院至某医大某附院,持续治疗19天后家属放弃治疗死亡,可以证明某医院尽到告知义务及病情加重的防治义务。对原告主张的鉴定费因某医院没有过错,某医院不同意承担。
四、被告某医大某附院辩称
患者于2017年5月5日以便血一年加重入住某医大某附院,入院后检查诊断为溃疡性结肠炎,给予对症处理。5月11日,病情缓解出院。2017年12月5日,患者以反复便血入院急救中心,入院时诊断溃疡性结肠炎、低血容量性休克、营养不良、心律失常等,病情危重。
入院后诊断明确,治疗方案正确、及时、到位。患者的疾病转归与其病情危重不可逆有关,与某医大某附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某医大某附院诊疗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过错,请求驳回原告对某医大某附院的诉讼请求。
五、鉴定意见
1、某医院在为患者杨某荣诊疗过程中,医方存在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及《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规范;
病情动态评估不到位,未尽知情全面告知义务,延误治疗,未尽危险注意义务加重患方机体损害后果的医疗行为过错,参与度为50%。
2、某医大某附院在为患方的诊疗过程中无违规违法的医疗行为过错。
六、庭审意见
首先,患者杨某荣因便血复发到某医院门诊就诊,某医院为杨某荣开具中药,患者杨某荣反复便血患病时间较长,死亡原因为呼吸衰竭死亡;死亡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气肿,II型呼吸衰竭;双肺多发肺大泡,溃疡性结肠炎(慢性复发型,活动期,全结肠,重度),心律失常,心房纤颤,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快。
结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某医院承担本案3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当。某医大某附院在本案诊疗过程中无违规违法的医疗行为过错,与患者杨某荣的损害后果亦无因果关系,故某医大某附院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判决,被告某中医医院赔偿238,675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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