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用工领域,“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换取现金补贴”的操作,一度成为不少企业和员工心照不宣的选择:企业省下用工成本,员工到手工资增加,看似双赢的背后,却藏着极高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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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大量员工签署放弃社保声明后,转身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补缴社保、索要经济补偿,劳资双方对簿公堂的案例层出不穷。核心争议始终绕不开:员工自愿签字的放弃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社保补缴费用谁来承担?企业该不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针对这一高频劳动争议,最高法及多地高级人民法院早已给出明确裁判口径,今天结合改编的真实司法案例,从法律定性、责任划分、风险规避三个维度,深度拆解这一用工误区,给企业和劳动者全方位普法。

真实改编案例:自愿弃社保领补贴,员工反悔仲裁,企业连吃败仗

林晓(化名)2014年入职江南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入职时,公司提出两种薪酬方案供其选择:一是正常缴纳社保,扣除个人部分后发放工资;二是自愿放弃社保,公司每月额外发放800元社保补贴,直接计入工资现金发放。

为了每月多拿现金,林晓当即签署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明确表示是自身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保,一切后果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此后六年时间里,公司每月按时发放800元社保补贴,从未间断,双方也一直未就社保问题产生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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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20年底,林晓突然向公司寄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随即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两项核心诉求:一是要求公司补缴其在职六年的全部社会保险;二是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万元。

庭审中,公司拿出林晓亲笔签署的放弃承诺书、每月发放社保补贴的工资流水,主张未缴纳社保是员工自愿行为,公司不存在过错,无需补缴社保,更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仲裁委、一审、二审法院先后作出一致裁决:员工签署的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无效,公司需为林晓补缴六年社保,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万元;同时公司可另行主张,要求林晓返还已领取的全部社保补贴。

一纸自愿声明,最终让公司面临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追回补贴的三重麻烦,承担了全部法律责任,这样的结果,让不少企业觉得难以理解,却完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法律核心定性:放弃社保约定,自始无效!

很多企业和劳动者都陷入一个认知误区:只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就可以免除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但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一逻辑完全不成立。

首先,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保并非劳资双方可自由约定的民事权利,而是双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双方协商、自愿放弃的方式免除。

也就是说,无论员工是主动申请放弃社保,还是被动签署放弃协议,无论企业是否发放了现金补贴,这类放弃社保的承诺书、协议书、声明,均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自始至终不具备法律效力,企业不能以此作为拒绝缴纳社保的合法抗辩理由。

这一裁判规则,并非某个地区的单独认定,而是全国司法实践的统一口径。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以及北京、江苏、广东等多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裁判指引,均明确:劳动者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补缴社保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有权主张经济补偿。

责任划分明确:3大核心问题,一锤定音

针对此类案件的责任承担、费用划分,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清晰的裁判标准,企业和劳动者务必牢记:

1. 社保补缴:双方按法定比例分担

社保补缴包含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即便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补缴时仍需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承担单位应缴部分,员工承担个人应缴部分,同时企业还需承担社保补缴产生的滞纳金,无法推卸责任。

2. 现金补贴:员工需全额返还

企业有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协议约定等证据,证明已向员工发放社保替代型现金补贴的,在完成社保补缴后,有权要求员工返还全部已领取的补贴,法院对此类诉求予以支持。简单来说,员工不能既拿着现金补贴,又要求企业补缴社保,双重获利不被法律认可。

3. 经济补偿:企业必须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便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只要企业未实际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员工的这一诉求就会得到法律支持,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给企业的硬核警示:别再心存侥幸,合规才是唯一出路

很多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主动诱导或默许员工放弃社保,殊不知这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一旦引发劳动争议,企业必然承担更大损失。在此给所有企业提个醒:

第一,坚决杜绝“社保折现”“自愿放弃社保”等违法操作,无论员工主动提出还是被动接受,一律依法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保,从源头杜绝风险;

第二,切勿轻信“私下协议免责”,任何规避社保缴纳的约定,都无法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打官司时毫无说服力;

第三,妥善保管用工、工资、缴费凭证,若已不慎发放社保补贴,后续涉诉可依法主张返还;

第四,重视社保合规的隐性风险,未缴社保期间,员工一旦发生工伤、医疗、失业等情况,所有相关待遇都需由企业全额承担,赔偿金额远超社保缴费成本。

给劳动者的忠告:别因小失大,透支长远保障

部分劳动者只看重眼前利益,觉得放弃社保多拿现金更划算,实则损害了自身长远权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覆盖了养老、就医、工伤救治、失业救助、生育保障等全方面权益,放弃社保就等于失去了这些法定保障。

一旦发生工伤、重大疾病、失业等情况,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所有损失都需自行承担,即便后续通过法律途径补缴社保,也会影响养老缴费年限、医保报销、购房购车资格等切身利益。同时,法律虽支持劳动者补缴社保、主张经济补偿,但已领取的社保补贴需全额返还,最终未必能真正获利,反而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社保缴纳是不可触碰的法律底线,从来不是劳资双方可以随意交易的“筹码”。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要摒弃“自愿放弃就免责”的错误认知,企业坚守用工合规底线,劳动者树立长远保障意识,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劳动争议,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最高法及各地高院的裁判结果已经明确:放弃社保的约定一律无效,企业需承担补缴、赔偿责任,劳动者也需返还不当得利。劳动用工无小事,合规才是硬道理,切莫为了一时利益,付出更大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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