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项新规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可以说,新规出台的非常及时,因为近些年腐败出现了新形式、也更隐晦,比如“期权腐败”“影子股东”、收受股票股权预期收益、收受珠宝字画等。
这次新规是在2016年版本基础上的全面完善,就是为了将各种新型、隐性受贿行为纳入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织密反腐法律网络。
新规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罪名的具体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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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完善了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行为的认定规则,特别是对收受股票、股权等预期收益型受贿的数额计算方式,以及珠宝、字画、手表等特定财物的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作出了详细规定;

三是明确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名,在定罪量刑上参照公职人员犯罪的标准执行。
具体量刑标准方面,单位受贿罪达到20万元以上,或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多次索贿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数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并具备同样情形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单位行贿罪方面,个人行贿2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40万元以上的,或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个人行贿20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400万元以上的,或个人行贿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单位行贿20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预期收益型受贿,收受股票、股权等预期收益作为贿赂的,受贿数额按照案发时的实际获利认定;案发时尚未获利的,按照案发时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

对于珠宝、玉石、字画、手表等特定财物,一般要进行价格认定,但如果购买票据齐全且双方无异议,可以不作价格认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名,今后在定罪量刑上参照公职人员标准执行,民企和国企适用统一标准。
新规重点打击“中间人腐败”,包括斡旋受贿、介绍贿赂等行为,并作出了数罪并罚的规定。介绍个人行贿5万元以上、介绍单位行贿25万元以上并包含四种情形的,构成“情节严重”。
在退赃和追缴方面,全部退赃、配合追缴大部分赃款赃物的,可认定为“积极退赃”,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如果违法所得原物无法追缴,将追缴等值财产。
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介绍贿赂过程中截留财物占为己有的,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虚构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事实骗取财物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数罪并罚。从宽处理的情形包括:全部退赃、积极配合追缴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查扣的、在共同犯罪中已退缴个人分得部分并自愿继续退缴的,都可以认定为“积极退赃”。
需要注意的几点:

一是不直接收钱并不代表安全,股权、债权、预期收益、虚拟财产等都会计入犯罪数额;

二是以单位名义受贿但钱款进入个人口袋的,直接按个人受贿罪处理;

三是介绍贿赂的中间人将成为重点打击对象;

四是非公职人员也要重视,民企人员与公职人员适用同样的量刑标准;

五是在金融、教育、医疗、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行贿,将从严从重处罚;

六是积极退赃、配合追缴,在量刑上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这项新规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意味着腐败行为的法律代价将更加明确和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