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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职务犯罪作出具体解释,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修(十一)》)修改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将于2026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等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刑法、司法解释先后修改,民营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不断变化,不同时段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如何评价认定,有必要进一步梳理。

全文共: 3298字 预计阅读时间: 7分钟

刑法及司法解释的适用原则

1.刑法修改导致定罪量刑变化的,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历次修改后也均遵循这一原则施行。

2.刑法司法解释的效力依附于刑法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刑事审判参考第1150号案例指出,“司法解释具有依附性特征,即必须严格地依附于所解释的刑法条文之规定,不能创制新的法律,不得对刑法修改、补充。因此,它的效力与其所解释的刑法效力同步,也即它的生效时间应与其所解释的刑法生效时间相同”。刑事审判参考第5号案例指出,“由于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本来含义作出的具体适用的解释,因此其溯及力应当与法律的溯及力相同。”因此,适用司法解释以确定适用的刑法规定为前提,遇到司法解释施行后刑法修改的情况,应当首先确定适用的刑法,再根据适用的刑法规定运用司法解释。

3.司法解释修改导致定罪量刑变化的,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因此,司法解释修改前后不一致的,也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4.跨越修订司法解释施行日期的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原则上适用新司法解释,若新司法解释处罚较重,需依法酌情从轻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这一批复文件确立了从新但酌定从轻处理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于跨越修订司法解释施行日期的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也参照这一原则处理。

不同时期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受贿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梳理

为了更准确理解上述规则,现以2026年5月1日《解释(二)》正式施行后为判断时间点,就常见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梳理。

1.如果行为发生于2016年4月18日(《解释》施行之日)起至2021年3月1日(《刑修(十一)》施行之日)前

第一步,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

其一,《刑修(十一)》实施前的《刑法》并未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作为定罪量刑依据,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刑修(十一)》实施前《刑法》的规定,不依据前述三种情形定罪量刑。

其二,《刑修(十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法定刑更轻,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刑修(十一)》的规定。

第二步,选择适用的司法解释。

其一,确定数额标准。《解释》规定的数额更高,定罪量刑更轻,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应当适用《解释》规定的“六万”“一百万”数额。

其二,确定罚金标准。《解释》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罚金标准是“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解释(二)》规定的罚金标准是参照受贿罪标准,即“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故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与五十万元较低者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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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行为发生于2021年3月1日(《刑修(十一)》施行之日)起至2026年5月1日(《解释(二)》施行之日)前

第一步,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

行为发生于《刑修(十一)》施行后,应当适用《刑修(十一)》的规定。

第二步,选择适用的司法解释。

其一,确定数额标准。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标准,《解释》规定的数额更高,定罪量刑更轻,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解释》规定的“六万”“一百万”数额。关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解释》未规定,《解释(二)》作出规定,故应当适用《解释(二)》规定的“三百万”数额。

其二,确定情节标准。《解释》未规定,《解释(二)》作出规定,故应当适用《解释(二)》的情节标准。但是,其中《解释(二)》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中的“十万以上不满二十万+特殊情形”与适用《解释》的“数额巨大”对应的“一百万”标准不匹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按照一半数值确定为“五十万以上不满一百万+特殊情形”。

其三,确定罚金标准。《解释》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罚金标准是“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解释(二)》规定的罚金标准是参照受贿罪标准,即“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故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与五十万元较低者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及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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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为发生于2026年5月1日(《解释(二)》施行之日)及以后;多次行为分别发生于2026年5月1日前后的,在下表情形下酌定从轻

第一步,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

行为发生于《刑修(十一)》施行后,应当适用《刑修(十一)》的规定。

第二步,选择适用的司法解释。

行为发生于《解释(二)》施行后,应当适用《解释(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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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梳理的内容可知,最新司法解释降低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客观上加重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处罚力度。虽然存在从旧兼从轻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并不完全适用于司法解释施行前实施职务犯罪行为、在施行后继续实施职务犯罪行为的情形,在2026年5月1日后继续实施职务犯罪行为,之前实施的同种罪名的行为可能会连同之后的行为一并按照最新司法解释处理,面临更严厉的追责。因此,建议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切忌侥幸心理,拒绝行业潜规则和商业陋习,从根本上降低防范刑事风险。

审核:江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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