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刘立杰、邬镜尧

一、前言

一、前言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下称“2026新解释”),该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自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16旧解释”)出台至今已十年,伴随《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二)》相继施行、监察体制改革全面落地,2026新解释系统性补齐了长期司法实务空白:不仅对单位受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等罪名统一了入罪与量刑标准,还明确了挪用公款、斡旋受贿罪、财物价格认定、退赃从宽、违法所得追缴、监察阶段自首等实务中疑难问题的认定规则,实践指导价值极强。

2026新解释最受法律界关注的制度设计,莫过于将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与民营企业人员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商业行贿全面统一入罪量刑数额,初衷直指各类所有制企业司法平等保护。

本文先以极简表格梳理新旧司法解释核心差异,方便实务办案快速查阅;再立足刑法基本原理,全面剖析数额统一背后的司法逻辑,厘清平等保护的法治边界。

二、2016旧解释VS2026新解释核心新旧对比

二、2016旧解释VS2026新解释核心新旧对比

(一)单位贿赂类犯罪:十年司法空白全面补齐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二)持有型、渎职型腐败数额进一步更新明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三)挪用、行受贿认定实务细化

▪ 虚构账目、隐匿应收账款出借公款,直接认定个人名义挪用公款

▪ 严格限定“挪用公款不退还”:仅公诉前客观不能归还认定加重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办案机关依照职权将公款追回的,可以不认定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但是量刑时应当考虑其与被告人自己退还情形的区别。

▪ 扩张斡旋受贿认定:隶属、制约关系一律认定职务便利;明知请托收财=承诺谋利,无需实际转达

▪ 规范股票股权、预期收益受贿计价,明确字画玉石珠宝先真伪鉴定、再价格认定

(四)退赃、追赃、监察自首全面完善

▪ 明确三类法定积极退赃,亲友代为退赃视同本人退赃

▪ 建立原物—转化物—涉案份额—等值财产全链条追缴,可向行贿人、涉案第三人追缴

▪ 细化监察调查阶段自首,紧密衔接监委办案规则

(五)公职人员犯罪与非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历史性定罪量刑数额统一

2026新解释第八条明文规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定罪量刑数额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统一适用。

三、法理审视:平等司法保护,并非刑事惩戒平均划一

三、法理审视:平等司法保护,并非刑事惩戒平均划一

本次数额全面对标,制度初衷值得充分肯定。长期司法实践中,公职职务犯罪追责从严、民营企业内部职务犯罪尺度相对宽松,存在一定身份差异化司法。统一数额,意在国企民企一视同仁、杜绝选择性执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

实务界也普遍存在一种自洽逻辑:刑法立法早已对公职犯罪、非公企业犯罪设置全链条法定刑梯度差异,顶层刑罚已经区分罪责轻重,底层入罪数额统一并无不妥。

对此,本文选取三组对应罪名逐一拆解:

(一)贪污罪VS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法定刑:三年以下、三至十年、十年以上、无期、死刑;

职务侵占罪法定刑:三年以下、三至十年、十年以上、无期,无死刑配置,量刑上限差距明显。

立法从最高刑期,已经区分公共廉政法益与企业私有财产法益。

但司法实践九成以上均为普通数额案件,极少触及死刑这一极端情形。顶端极刑差异,无法覆盖基层全部普通刑事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执掌公权力、公共财政,承担宪法层面公职廉洁公法义务;企业管理人员仅为民商事信义管理义务,企业可通过内部治理、民事诉讼自主挽回损失,公共危害性天差地别。顶层刑罚的轻重差异,不足以成为二者入罪、升格档次完全划一的充分理由。

(二)行贿罪VS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行贿罪法定刑:三年以下、三至十年、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法定刑:三年以下、三至十年,无十年以上及无期徒刑配置,量刑上限差距极大。

公职行贿直接破坏政治生态、公权力运行秩序、国家治理公信力,社会辐射危害极强;商业贿赂仅扰乱局部市场交易秩序,危害范围相对封闭。

立法已经通过全刑期结构,从重规制权力寻租腐败。即便顶层刑罚全面区分轻重,也不代表立案门槛、升格情节可以完全等同。统一数额极易造成民营企业经营主体刑事打击密度过高。

(三)挪用公款罪VS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法定刑: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法定刑:三年以下、三至七年、七年以上,无无期徒刑配置,刑期差距清晰。

公款属于民生兜底公共资金,关乎公共管理信用;单位资金属于企业经营性法人财产。公职挪用损害国家治理秩序,企业挪用可通过财务内控、商事追偿弥补。

刑法从头到尾区分公私资金保护强度,全链条刑期轻重分明,不能直接推导立案追诉标准必须完全同一。

四、结语

四、结语

司法层面的所有制平等保护,核心是诉讼地位平等、产权救济平等、市场机会平等、司法对待一视同仁,重点在于办案机关不区分国企民企身份、不选择性立案、平权处置涉案财物,守护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但必须明确的是,平等保护是权利救济层面的法治公平,绝非入罪门槛、量刑档次、惩戒力度的平均化、统一化。

公职人员承担公权力廉洁义务,其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国家公共法益,危害范围广、影响程度深;非公人员承担的是商事信义义务,其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市场主体的私有财产权益,危害范围相对封闭,且存在更多内部救济空间——二者的履职责任、危害结构、救济可能性天然不同,这是刑法必须予以区分的核心前提。

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原则贯穿始终,立法已经通过完整的法定刑阶梯,明确区分了公法层面的廉政责任与私法层面的经营责任。若司法解释再将入罪、升格数额完全统一,看似实现了“形式均等”,实则可能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导致实质罪责失衡。

通俗而言:法律同等保护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不等于对二者的惩戒力度完全一致;国企民企的司法平等对待,亦不等同于对公职腐败与民营企业经营风险的刑事评价完全同一。顶层法定刑的差异化,本是为了适配公私犯罪的本质差异,却不能成为刑事追诉标准机械统一的充分依据——毕竟绝大多数案件都集中在入罪及轻微犯罪阶层,这一阶层的标准统一,才是影响司法平等与罪责均衡的关键,更是实现真正平等司法保护的核心。

注释:

[1]“单位受贿罪”中“法定情形”包括:(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四)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对单位行贿”中“法定情形”包括:(一)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四)为谋取公职、荣誉称号行贿的;(五)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单位行贿”中“法定情形”包括:(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四)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办案公正的;(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介绍贿赂”中“法定情形”包括:(一)为三个以上请托人介绍贿赂的;(二)向三个以上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介绍贿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四)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私分国有资产”中“特定民生款物”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帮扶、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社会保险基金等特定款物。

京都释法|职务犯罪研究(一):“原始股交易型受贿”行为定性与数额认定

京都释法|职务犯罪研究(二):当前自洗钱认定的疑难问题与辩护方案

京都释法|职务犯罪研究(三):财产性利益型受贿犯罪的既、未遂认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刘立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主管,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在重大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等领域深耕多年。刘立杰律师长期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及刑事司法学院实践导师,兼任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犯罪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系全国工商联商会发展服务中心专家库律师。

刘立杰律师2007年进入首都某中级法院工作,具有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四级两审及死刑复核)工作经历,出版《银行业刑事风险防控与应对》《刑辩百人谈》等专业著作,在《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中国法律评论》《刑事审判参考》及香港《文汇报》《大公报》等发表专业文章60余万字,参与办理各类案件超过1000件,经典案例包括:中国光大集团原董事长贪污、受贿案(辩护维权),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受贿、洗钱案(辩护维权),中国黄金集团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受贿案,中信集团原纪委委员、监事会办公室原主任受贿案,某市原市委书记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原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骗取贷款申诉案,某银行行长行贿、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涉案金额数百亿),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诈骗案(诈骗金额170余亿),山东胜通集团原董事长欺诈发行债券、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资本市场20起典型案例之一),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原高管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某上市公司董秘泄露内幕信息案(国内首例证券犯罪合规案),某科技公司法人开设赌场案(涉案金额逾千亿),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重大责任事故案等。其中,多起案例获不起诉、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取保、缓刑或减轻、从轻等辩护效果;部分案例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部分案例被评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刘立杰律师曾任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国网英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民生银行、锦州银行、张家口银行、廊坊银行、哈里伯顿(中国)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或专项(刑事)法律顾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邬镜尧,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墨尔本大学法学硕士。参与办理多起经济犯罪、证券犯罪、职务犯罪等疑难刑事案件,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合规、刑民交叉法律事项处理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