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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犯罪辩护日记)

作者:曾杰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中心主任,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

文章刊载于专栏《金融犯罪辩护日记》,让每一篇法律文章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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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9 日 —6 月 28 日。这是时隔二十余年对传销监管规则的重要完善,对打击网络传销、强化信用惩戒、优化处罚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研读修订草案条文后,笔者认为,修订稿仍存在重大制度空白,如不及时补齐,将继续导致实践中认定混乱、执法随意,甚至误伤大量合法商业模式。

目前实践中的问题

目前实践中最突出、最核心的问题,是合法商业代理、渠道分销模式与传销行为的混淆认定,大量正常经营的商业模式被错误定性为传销,甚至被直接认定为传销犯罪。《禁止传销条例》作为行政法领域规制传销最直接、最基础的法律依据,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对传销的界定、执法标准的统一具有基础性、引领性地位。对于上述长期存在的争议与痛点,条例本应作出最明确、最清晰、最专业的回应,而不应回避关键问题。只有直面实践乱象、明确合法与违法的边界,才能从制度源头降低执法与司法随意定性的空间,真正实现依法监管、不枉不纵。

结合长期实务观察与大量涉传案件处理经验,笔者就本次修订提出四项核心立法建议,重点解决传销层级与合法代理层级混淆、团队计酬边界不清、违规跨区域处罚三大痛点问题。

一、当前立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与现实危害

现行条例及本次征求意见稿,均未对“传销层级” 与 “合法商业代理层级” 作出任何区分定义,也未明确行政违法意义上 “团队计酬” 的边界。这直接导致三大乱象:

合法模式被频繁误判

区域代理、城市合伙人、渠道分销等正常商业结构,因外观具有“层级” 特征,极易被直接认定为传销;仅直推奖励、无跨级返利、按地域业绩分成的合规模式,常被错误归入 “团队计酬式传销”。

执法认定高度随意

部分办案机关以推荐关系代替返利层级、以人员链条代替利益链条,不审查是否存在间接返利、是否以拉人头牟利,仅凭架构外观定性,裁量空间过大。

违规跨区域处罚屡禁不止

个别地方突破管辖权限,异地随意立案、随意处罚,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破坏法治统一与营商环境稳定性。

上述问题,既不利于精准打击真正的诈骗型传销,也严重束缚合法商业模式的发展,亟需通过本次立法予以明确。

二、本次修订的四项具体立法建议

建议一:明确界定“传销层级”,排除合法代理架构

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一款,明确:

本条例所称传销层级,是指基于人员推荐关系形成、以直接或间接返利、复式计酬为纽带的上下线利益层级。

仅基于区域划分、渠道合作、销售管理形成的架构,无跨级返利、无间接提成、无法从间接下线获利的,不属于传销层级。

建议二:明确合法商业模式不属于传销

建议在传销行为条款后增加一项,明确下列情形不认定为传销:

(一)以区域销售业绩、交易流水为计酬依据,不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依据;

(二)仅存在一级直推奖励,无间接返利、无多层级复式计酬;

(三)城市合伙人、区域代理商等按地域划分的合法商业合作模式。

建议三:明确行政违法中“团队计酬” 的边界

建议在“团队计酬” 条款后增加但书:

但以真实商品或服务交易为目的,仅按直接下线销售业绩计酬、无多层级返利、无拉人头牟利的,不认定为团队计酬式传销。

建议四:严格规范跨区域执法,禁止违规异地处罚

建议在查处程序中增加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查处传销行为,不得违规跨区域管辖、跨区域处罚。

对合法经营的区域代理、渠道分销等模式,经营者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合同履行地以外的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具有管辖权;确需跨区域调查的,应当履行协作程序,不得直接作出行政处罚。

三、建议的核心理由

回归传销本质,避免形式化认定

传销的核心是拉人头、收入门费、复式计酬、骗取财物;合法代理的核心是地域业绩、真实交易、无跨级获利。二者外观相似、利益结构完全不同,必须法定区分,才能从源头减少错案。

衔接刑事规则,实现刑行统一

刑事司法早已明确:以销售为目的、以业绩为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不构成犯罪。但是,团队计酬和合法的商业模式到底区别在哪里?不构成犯罪是否一定就构成违法?有无可能是完全合法的?

规范执法权限,防止权力滥用

明确属地管辖、禁止违规跨区域处罚,是维护法治统一、保障企业经营权、遏制“以罚代管” 的关键制度保障。

稳定营商预期,支持合规经营

城市合伙人、区域代理、二级分销等模式,是数字经济与实体流通中普遍存在的商业形态。只有划清合法与违法的清晰边界,才能让企业敢经营、能发展、守底线。

四,我的希望

打击传销、守护群众财产安全与市场秩序,是全社会的共同期待。但严打真传销与保护合法经营并不矛盾,二者统一于法治与公平。

希望本次《禁止传销条例》修订,能够补齐层级认定短板、明确团队计酬边界、规范跨区域执法,真正实现“精准打击、不枉不纵”,让法律有尺度、执法有温度、经营有安全感。

欢迎各界同仁共同关注、理性建言,推动条例更加科学、公平、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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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涉案38亿虚拟货币支付结算非法经营案成功不起诉辩护人;涉虚拟货币传销案二审成功改罪名轻判辩护人;涉数字藏品传销案一审成功改罪名轻判辩护人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8617320573

成功案例(部分列举):

  1. 湖南虚拟货币交易所,涉案30多亿,X某被控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案(成功证据不足不起诉)

  2. 东北,W某被控数字藏品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功打掉传销罪名,主犯终判1年,实报实销,判决后释放)

  3. 河北,W某被控虚拟货币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再次成功打掉传销罪名,一审六年以上终判1年10个月实报实销判决后释放)

  4. 江西,L某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3000余万(成功证据不足不起诉)

  5. 广东,Z某被控投资理财类集资诈骗案(罪名改非吸,10年以上终判4年8个月)

  6. 湖南,C某被控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二审改判(金额成功扣减十倍,从1.6亿改为1600万,实报实销)

  7. 河南,L某被控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1.6亿,量刑建议五年以上,终判缓刑)

  8. 山东,L某被控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3亿(轻判,五年以上终判两年)

  9. 深圳,H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总涉案金额85亿(轻判三年,作为高管,刑期比下属还轻)

  10. 北京,L某涉数字货币诈骗案(改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十年以上终判缓刑)

  11. 肇庆,X某某被控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1.8亿(五年以上,终判缓刑)

  12. 甘肃,Z某金融诈骗案(量刑建议20年起,成功打掉两个罪名,获得十年以下判决)

  13. 东北,H某某传销案二审针对抗诉(成功打掉抗诉事由,维持一审轻判)

  14. 东北,媒体广泛报道的某律师涉嫌寻衅滋事罪(撤案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