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万元的奔驰车维修账单,该由谁买单?日前,东莞凤岗一起单方交通事故引发车主张先生和护栏施工单位展开赔偿“拉锯”。事发当晚,张先生驾驶奔驰车不慎“骑上”凤岗玉泉路路中央新设的矮护栏,导致车辆受损。据悉,当晚早些时候,同样有另一台奔驰车也“骑”上了护栏。据张先生讲述,事发时该护栏未完工且未放置警示标识,且加之路边有违停车辆,根本不具备通行条件,施工方属于不规范施工,应对事故负责。施工方就此回应南都N视频称,当天施工结束后工人有放置雪糕桶等警示标识,可能被停在路边的车主挪走,对于赔偿问题,其建议事主走法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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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面中的白车为张先生的涉事车辆,现场可见,道路其中一侧停放了一排违停车辆。

两台车先后“骑上”车道中间新装的护栏

3月9日22时许,张先生驾驶他的奔驰车行经凤岗镇玉泉路金凤豪苑小区路段回家时,不慎“骑”上了该路段加装到一半的中央矮护栏,这起单方面的交通事故未造成张先生及其他人受伤,但却导致其车辆车头发动机及底盘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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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车辆为张先生的涉事车辆。

从张先生提供的事故现场画面可见,道路双向共两车道,路段中间已完成部分中央护栏的加装,部分则未加装,相关护栏不足膝盖高度,现场未见施工工人,路边被随意放置了一些未加装的护栏,整体施工尚未完成。道路其中一侧还停靠了一排车辆,压缩了其中一侧车道的道路空间。

张先生怀疑是施工方在结束当天的加装护栏工作后,未对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提醒及警示标识,以致他在夜间沿路正常驾驶时,碰上路中央突然“冒出”的护栏。

事发后,张先生还从小区业主群了解到,当晚稍早时间,已经有一位邻居与其有相似经历,该邻居同样驾驶他的奔驰车“骑”上了路中央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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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晚稍早时间,已有一辆奔驰车“骑”上了新装的护栏。

车主质疑未完工道路现场未设警示标识

“施工期间该道路已经不具备双向通行的条件,在路中央加装护栏应该设置围挡及对来往行人车辆作提醒和警示。”张先生称,事发当天中午曾驾车行经该路段,当时路中央并无护栏,到了晚间,该路段本身光线差,部分道路中央突然冒出了护栏,而道路其中一侧停满了违停车辆以致压缩道路空间,才导致接连发生车辆“骑”上护栏的事故。

事主张先生认为施工现场未做好安全提醒的必要举措,是导致车辆撞上路中间护栏的原因之一,需负主要责任。事发后,其联系交警到场,并请凤岗交警部门开具了报警证明。

张先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等,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条文,主张施工方及其建设方应对其损失进行赔付。

先前,凤岗城管分局在12345平台向投诉的张先生回复称,该处是凤岗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委托的施工单位在进行道路中央护栏安装,凤岗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已督促施工单位对现场进行整改,目前该处已整改安装完毕。

“原先施工方说对车辆损失负责的,后来我把车开去4S店定损,发现维修价格去到11万余元,对方认为价格高又转而建议我起诉。”张先生称,目前在城管部门协调下其与施工方协商无果,既然凤岗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已督促施工单位对现场进行整改,希望城管部门可向他提供涉事施工现场的相关《责令整改通知书》,以作为他后续诉讼的依据,但城管部门并不予出示,以致其维权难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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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的车辆底盘和机头等部位受损。

施工方:有设置雪糕桶,或被路边车主取走

施工方相关负责人曾先生告诉南都N视频记者,当时事主是夜间行驶,加之右侧有违停车辆使得道路变得狭窄,事主作为驾驶员应该谨慎留意前方是否有障碍物,其次事主发生碰撞时是压着中线行驶,再者,护栏并非移动的物体,且会反光,符合国标,是驾驶人员自行撞上去的。此外,事发时车辆是否有超速,还是个问题。

对于被质疑施工方未放置警示标语,曾先生称,平常施工时都会放置雪糕桶,当天晚上收工后,工人也同样放置了雪糕桶等防护措施在护栏前方,但是可能被在路边停车的车主将警示标识和雪糕桶等取走。对于违停车辆,他们作为施工方在夜间也没办法阻止市民将车违停在路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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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曾先生向记者说,工作人员施工结束后均会设置警示标识并拍照留底(注:此图并非事发前的事发现场)。

至于赔偿问题,曾先生认为事主应该走法律诉讼程序,由法院来厘清责任,“法院判我们多少,我就赔多少。”

城管:施工方设置了警示标识,将指导解决纠纷

4月9日,凤岗城管分局就此事向南都N视频介绍,3月8日,凤岗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委托施工单位,于玉泉路金凤豪苑段实施道路中央护栏安装工程。当事人于3月9日22时18分,在玉泉路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随即致电凤岗镇交通管理支队凤岗大队报案,并于事后通过12345平台进行索赔诉求登记。凤岗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而后组织当事人与施工单位进行了5次协商,后于3月30日,安排双方前往凤岗镇交通管理支队凤岗大队进行责任划分确认。双方对凤岗镇交通管理支队凤岗大队的责任认定均不予认可,最终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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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翌日早上,事主张先生重新来到事发现场。其介绍,事发时右侧停放有车辆,而中间相关护栏是“突然冒出来的”,并无警示标识。

对于当天施工情况及目前的路况,凤岗城管分局表示,“事发当日,施工方于该路段设置了警示标识,且事故现场光线条件充足。施工方表示,警示标识确已设置,但可能在后继遭人挪移。截至目前,该路段的中央护栏已全部安装完成。”

对于事主张先生提出城管部门应向他提供施工现场的相关《责令整改通知书》以作为他后续诉讼依据的要求,凤岗城管分局表示,凤岗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督促施工单位加强管理,系为回应投诉人诉求、化解矛盾之举,并不构成对施工单位作业规范性的认定。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不规范作业”或过错,须经有权机关依法认定或通过司法程序裁决。经分局进一步了解,案涉车辆已安装行车记录仪,建议当事人将相关录像资料作为证据提交至有权处理机构,以利于对该纠纷事实作出准确认定。

该局还提到,接下来将指导凤岗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全力推进该纠纷的解决工作。如事主张先生针对该事故向施工方提起民事诉讼,凤岗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将督促施工方严格依据司法判决执行,并配合处理相关事宜。

“如果有施工牌等警示标识,我肯定是看得到的。施工方说被人拿开了,他们未施工完成,不是应该要去监工巡视吗?双向车道的其中一侧出现违停车辆,不能达到通行条件,应该要封路的。” 对于施工方和城管分局的说法,张先生向记者表示,后续会继续走诉讼程序。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黄嘉丰 实习生陈冠荣
受访者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