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玉石爱好者张某通过某直播平台,以38万元向玉石经营者李某购买一块翡翠原石。交易前,李某明确告知:“原石有风化皮壳,内部玉质未知,属于赌石交易,开窗/切割后不支持退换,风险自负”,并展示了原石皮壳特征及局部开窗痕迹,张某观看直播后多次确认“懂行、愿担风险”。
双方约定由李某按张某授权对原石开窗,开窗后发现玉质未达张某预期,仅值约10万元。张某遂诉至法院,主张李某存在虚假宣传,要求撤销合同、返还38万元货款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虚构原石品质、伪造开窗痕迹或隐瞒关键事实;李某则提交直播录像、聊天记录,证明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翡翠原石赌石交易,不同于普通商品买卖,依法适用行业惯例与自甘风险规则。
1.案涉交易符合玉石行业“赌石”交易习惯,李某已明确告知风险并展示真实原石信息,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与交易,应自行承担交易不确定风险;
2.张某无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法定可撤销或违约情形,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3.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张某承担。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特殊射幸买卖合同
赌石是玉石行业特有的交易习惯,核心特征为交易标的(原石内部玉质)的不确定性——原石表面有风化皮壳,未切割前无法精准判断内部品质,交易价格基于双方对玉质的推测,而非既定价值。
从法律属性看,赌石属于射幸合同(适用《民法典》第467条无名合同规则),同时具备买卖合同“转移所有权、支付价款”的核心特征。司法实践中,法院均认可其合法性,仅在存在欺诈、造假等情形时否定交易效力。
二、风险自担为原则,欺诈造假为例外
1.风险自担的法定依据
《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第7条(诚信原则)明确: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诚信,自愿承担合理风险。赌石交易中,买方自愿以“小博大”,对玉质优劣的不确定风险负有自担义务,除非卖方违反法定或约定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定:卖方提供天然原石、无造假或虚假宣传的,原石开石后品质好坏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李某已尽风险提示义务,张某自愿交易,故依法自担损失。
2.例外情形:卖方需担责的情形
仅在以下情形,买方有权主张撤销合同、退款或赔偿:
2.1卖方存在欺诈行为:虚构原石品质、伪造开窗/切割痕迹、隐瞒原石造假(如染色、填充)、以普通玉石冒充翡翠等;
2.2卖方违反明确约定:合同约定“开窗后玉质达标”“可退换”,但实际未达标;
2.3卖方未尽必要提示:未告知赌石风险,或故意隐瞒原石重大瑕疵(如内部严重裂纹)。
本案中,张某无证据证明李某存在上述情形,故其诉求未获支持。
三、“三不原则”的法律边界
玉石行业普遍存在“不保证、不退换、不鉴定”的交易惯例,但该惯例不得突破法律强制性规定:
1.惯例仅适用于卖方无过错、无欺诈的情形,若卖方违法违规,惯例无效;
2.买方需明知并自愿接受惯例,若卖方利用信息不对称恶意诱导,买方可行使撤销权;
3.线上赌石(直播/平台交易),卖方需通过直播录像、聊天记录等固定证据,证明已尽风险提示义务,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律师寄语
赌石交易“以风险博收益”,法律既尊重行业习惯,也坚守诚信底线。
对玉石经营者而言,务必通过直播录像、书面确认等方式留存风险提示证据,杜绝虚构品质、伪造原石等造假行为,避免陷入民事纠纷甚至刑事犯罪(如诈骗罪);
对买方而言,参与赌石前需充分了解行业规则,审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切勿盲目“以小博大”,若遇卖方欺诈、造假,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法维权。
唯有恪守法律、尊重行业惯例,才能实现赌石交易的公平与有序。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徐庆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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