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医药购销领域腐败纳入严肃惩处范畴,坚决挤压吃回扣的空间,既是国家守护民生福祉的政策导向,也是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践行

□作者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近日,有消息称“5月1日起医疗回扣入刑”,瞬间引发舆论热议。不少网友点赞称快,认为“新规直击要害”。那么,“医疗回扣入刑”究竟是否为新规?

上述消息的起源是,自今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施行。查看具体规定发现,该司法解释将单位受贿、行贿以及对单位行贿作为解释重点,且将食品药品、社会保障、医疗等领域单独列明。这是否意味着,医药购销领域迎来对商业贿赂的“雷霆重击”、医药反腐从“行政高压”转入“刑事高压”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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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图据IC photo

司法解释来看,第二条规定,对单位行贿,个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或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具有“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样地,第四条规定,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大概是因为上述两条规定中,都专门点出了医疗领域,以至于有人认为此次司法解释将涉嫌行贿的药企“直接入刑”。实际上,早在2008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已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便利,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应该说,对于以往医药领域腐败案件办理中“标准模糊、追责困难”的问题,此次司法解释作出了针对性规制。包括进一步明确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为医药行业合规经营划定明确红线,也让司法办案有了更明确的依据。

在此之前,根据刑法规定,成立单位受贿罪要求“情节严重”,但“情节严重”的界定难以把握。此次新规打破了这一局面,明确具体数额和情节标准,让情节认定有了明确指标。

对于单位行贿行为,原则上要求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但若属于“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在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的,只要达到10万元以上即可构成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第八条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这弥补了涉药品、医疗的民营企业腐败犯罪治理问题,倒逼所有相关企业系好合规经营“安全带”。

换句话说,如今向医务人员行贿,无论是院长还是普通医生,都不再有规避处罚的“避风港”,都将为自身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将医药购销领域腐败纳入严肃惩处范畴,坚决挤压吃回扣的空间,既是国家守护民生福祉的政策导向,也是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践行。

(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媒体立场)

编辑 赵瑜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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