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陈璐)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涉新型、隐性受贿犯罪典型案例。在江苏省某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某某受贿案中,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976万余元,其中部分通过其妻子以虚增交易环节的方式获利。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出生,江苏省某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案情显示,2006年至2023年,王某某利用担任江苏省某厅某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设备销售、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976万余元。

值得关注的是,王某某还通过其妻子刘某某实施隐性受贿。2008年至2016年,王某某利用担任江苏省某厅某处处长等职权,为江苏甲、乙、丙三家发电公司提供帮助——包括为甲、乙两家公司的发电机组扩建项目申报审批铺路,为乙、丙两家公司总经理职务晋升提供支持。随后,王某某提议这三家公司改变采购惯例,在可直接向品牌供货商采购高温进口管件、蒸汽管件等设备的情况下,增设刘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作为代理环节,并提高采购价格。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实际获利3395万余元,王某某对此知情。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主动提议请托人关照其妻子,通过虚增交易环节输送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受贿数额以刘某某实际获利数额认定。2024年4月30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犯受贿罪,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

编辑 张磊

校对 穆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