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某登山坠亡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宣布,爬山活动组织者徐某被判承担5%的责任,最终赔偿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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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徐某发布寻找驴友一起爬山的文章,活动费用每人69元,要求年龄范围6至69周岁,身体健康、无心脏病等慢性疾病史,有自主能力,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明确表示安全第一,不能擅自离开队伍,尊重领队的安排。

共有55人报名参与,2024年11月3日上午开始登山。下午13点,5名驴友擅自离队,去爬东边的山。15点,63岁的刘某从山顶摔下身亡,徐某得知后拨打急救电话、报警电话、救援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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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徐某将保险信息发给刘某的家属,进行保险理赔。刘某家属认为徐某身为组织者,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于是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他赔偿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尽了安全保障义务,但并未提示周边存在的危险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刘某脱离队伍,因此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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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作为常年登山爱好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相关风险有清醒的认知,自愿承担相应风险,而他脱离队伍擅自攀爬陡峭危险的山顶,导致身亡,自身明显具有过错。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徐某向刘某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6994.73元。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在近日正式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