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瑞)4月12日,女子遭法官猥亵的16分钟录音曝光引发广泛关注。当晚,涉案当事人、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吕某某被停职,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已介入调查。据悉,吕梁市民王女士(化姓)称,2025年9月5日,吕某某在其办公室内,对前来配合案件询问的她实施猥亵。目前,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西属巴派出所已于4月10日就该案进行行政立案。

若吕某某猥亵行为经查属实,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为何目前只是行政立案?将来会刑事追诉吗?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吕金艳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一般猥亵违法与强制猥亵罪的核心界限在于“强制”二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的一般猥亵,指违背他人意志、侵害性羞耻心但无强制手段的行为,多为“偷袭式”接触,被害人事后才感知,此类行为最高可处15日拘留。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罪,需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或不知反抗。

具体到本案,吕某某是否存在“胁迫”行为,是案件能否转入刑事追诉的关键。若查实其利用法官身份和裁判权,以“判决不利”相要挟,或在密闭办公室反锁房门隔绝求助,此类情节叠加可认定为“胁迫”,其行为将涉嫌强制猥亵罪。

吕金艳表示,行政与刑事立案并不互斥,公安机关先行行政立案是常规操作,可快速固定证据,待查清关键情节后再评估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目前吕某某已被停职,纪检监察部门介入,人身可控,无需立即采取刑事拘留。

若“胁迫”情节属实,吕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还可能因利用职权从重处罚,可参照福建霞浦类似案件——法院曾以“利用职务便利犯罪”作为从重处罚依据,吕某某作为中级法院法官,职权层级更高,从重情节更突出。

吕金艳强调,本案特殊情节一旦查实,“胁迫”要件即可成立,案件应转入刑事追诉。在全面调查完成前,不宜草率判定“必入刑”或“仅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