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中,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货值金额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三倍以上的,依法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多重从宽情节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可以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销售伪劣衣服,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货值金额超过15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陈某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在侦查阶段即表示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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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围绕以下方面开展辩护:

第一,本案属于犯罪未遂。陈某已销售的伪劣衣服金额不满5万元,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但货值金额超过15万元,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三倍以上,依法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根据相关规定,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陈某具有坦白情节。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陈某自愿认罪认罚。陈某在侦查阶段即表示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销售伪劣衣服的金额不满5万元,货值金额超过15万元,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法院依法对陈某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犯罪未遂的认定与量刑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货值金额达到相关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