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4月13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胡宁)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依法认定新型、隐性受贿犯罪及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等提供办案指导。在此批指导性案例中,孙某某受贿案与日前“两高”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紧密衔接,是典型的预期收益型受贿。
被告人孙某某系广州某学院原党委副书记。1996年至2023年,孙某某利用担任广东省某市某区委副书记、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土地出让、上市筹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9679万余元。
其中,1996年至2015年,孙某某利用担任某区委副书记、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林某某实际控制的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股份公司)在获取展位、优惠购地、办理出口退税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10年11月,某股份公司在基本完成公司尽职调查及土地、财务合规等上市前期工作后,准备新增注册资本。林某某为感谢孙某某,邀请其认购新增股份,并表示公司已进入股改阶段,上市后股价将大幅上涨。孙某某遂以其妻子王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义,出资462万元购买某股份公司66万股原始股。
林某某与王某某约定,若公司上市不成功,则退还出资款并给予一定补偿,孙某某对此知情。2015年3月,某股份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一年禁售期满后,孙某某、王某某将股票陆续出售,共计获利6411.42万元。
这不是孙某某第一次利用此种方式谋取私利。1998年至2011年,孙某某利用担任某区委副书记、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蔡某某实际控制的广东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在获取土地、非法占用土地从轻处罚、办理土地使用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1月,某集团公司在基本完成公司尽职调查及土地、税务合规等上市前期工作后,第二次新增注册资本,此时公司股东只有蔡某某及其妻子、为蔡某某代持股份的亲属等三人。蔡某某为感谢孙某某,邀请其认购本次全部新增股份,并告知某集团公司已进入股改阶段,上市后会有高额利益回报。孙某某遂通过妻子王某某以他人名义出资500.5万元购买某集团公司158.4万股原始股。蔡某某与王某某约定,若公司上市不成功,则退还出资款并支付利息,孙某某对此知情。2010年6月,某集团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一年禁售期满后,孙某某、王某某将股票陆续出售,共计获利1936.67万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证实,孙某某不具有认购林某某、蔡某某实际控制公司原始股的资格,林、蔡二人将原始股认购权及预期增值收益让渡给孙某某,是出于对孙某某利用职权提供帮助的感谢并希望继续获得支持,权钱交易特征明显;双方对公司经营状况好、上市概率大及上市后会获得巨额增值收益等具有清晰判断和明确预期,客观上两家公司均成功上市且股价大幅上涨,预期收益得以实现。
检察机关指出,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分别为林某某、蔡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二人给予的原始股预期收益,具有受贿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受贿数额以其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2023年12月28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孙某某犯受贿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孙某某最终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就本案的指导性意义,最高检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获取原始股上市后的增值收益,出资购买请托人提供的原始股并约定不承担资金风险,主观上对上市后会获得巨额增值具有清晰判断和较为确定的预期,客观上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上市成功,国家工作人员实现了预期收益,且所获收益与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具有对应性,请托人目的也是以此方式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好处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此外,在原始股预期收益型受贿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上市后出售股票实际获利的,犯罪数额以其实际获利数额认定。计算实际获利数额,应当扣除国家工作人员受让股份时的出资数额。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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