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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看完这个判决,我替那家精神病院的同行捏了一把汗。
不是觉得他们冤。是觉得,精神科的活,太难干了。
一个69岁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患者,住院两个月了。那天中午,他走进病房卫生间,用一只袜子,结束了生命。
从进厕所到被发现,29分钟。
医院说,我们没错。虽然是二级护理,但是她们几乎每小时巡视一次。29分钟就发现了,比规定的时间还短。那只袜子28厘米长,不在危险品管理目录里。我们按规范做事,凭什么还要赔62万?
法院说,不够。
一、
精神科的义务,跟普通科室不一样。
这话不是法院自己编的。《精神卫生法》写得明明白白: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住院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
注意,是“防止其受到伤害”。不是“防止别人伤害他”,是防止他自己伤害自己。
普通病房,护士按时巡视、按医嘱给药,就算尽到义务了。精神科不行。
精神科的患者,尤其是偏执型、有幻听被害妄想的患者,你永远不知道他下一秒会做什么。他可能前一秒还在跟你聊天,后一秒就用自己的袜子上吊了。
医院在法庭上说,二级护理每小时巡视一次,我们没超时。袜子不是危险品,目录里没写。
法院反问了一句:你是精神科,你不知道患者会用什么东西伤害自己吗?
这句话,直接把医院问住了。
二、
鉴定报告里有一句话,我看了好几遍。它说,患者的焦虑症状已经被识别了,SDS和SAS量表都做了,分数也异常了。可识别之后呢?
护理级别没变。巡视频率没加。危险物品管理没升级。
风险信号亮了,可整个预警系统没反应。
这就是法院认定的“过错”。不是诊疗错了,是管理没跟上。
三、
有人可能会说,这也太难了。难道要让护士守在厕所门口,盯着每个患者上完厕所?
不是这个意思。
二审法院的判决书里,有一句特别关键的话:医方显然对入住于封闭病房内患者的病情观察、日常监控等存在着缺陷。
缺陷在哪?
在于没有根据病情变化,动态调整管理措施。患者的焦虑症状加重了,可护理级别还是二级,巡视频率还是每小时一次。等到29分钟后被发现,已经来不及了。
《黄帝内经》里讲:“上工治未病。”最好的医生,是在病还没发作的时候就防住了。精神科的管理,也是这个道理。等患者把袜子系在扶手上的时候,你已经输了。
四、
这个案子,给所有精神科同行提了一个醒。
别只盯着诊疗规范。患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比诊疗规范更重。你按指南开了药,按规范做了量表,可如果没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管理措施,出了事,一样要担责。
危险物品的清单,别只盯着文件上写的那些。袜子、裤腰带、毛巾、鞋带……但凡能打成结的东西,在精神科都可能是凶器。
巡视记录别只想着“不超时”。高风险患者,加密巡视不是吃亏,是保命。
62万,不是一个小数目。可比起一个生命的离去,它又算什么呢?
我不是想吓唬谁。只是想提醒所有精神科的同行:你们的战场,比别的科室更危险。患者的安全,就是你们的安全。多巡一次、多看一眼、多想一层,可能就少一个悲剧。
这话不好听。可这是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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