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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至2016年1月,江苏淮安某区人民医院麻醉科,在时任主任鲁某某的决定下,以科室名义收取多家医药公司业务员送来的药品、耗材回扣款,共计590726元。鲁某某安排科室医生李某负责收钱、管钱、发钱。这些回扣款,一部分用于科室人员聚餐等集体开支,另一部分按照各医生用药量的多少进行分配。
案发后,鲁某某、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退缴了全部赃款。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麻醉科罚金10万元;判处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李某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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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很多人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但本案中明确国有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也可以构成单位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受贿罪。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麻醉科是医院的内设科室,不是独立法人。但法院认为,科室主管人员利用行使职权的便利,以科室名义收取回扣,所得利益归科室所有或支配,就可以按单位犯罪论处。
认定单位犯罪的关键在于三点:是否基于集体意志,是否以单位名义,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或支配。麻醉科主任鲁某某决定以科室名义收取回扣,科室人员共同参与分配,其中部分回扣款用于科室聚餐等集体开支,其余虽然按照各医生用药量分配给科室成员,但属于科室内部按劳分配的激励机制,仍应认定为利益归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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