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向往山野的辽阔,追寻徒步的自由时,往往容易忽略,每一步踏向未知的脚步,都伴随着与风险相伴的责任。近日,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纸二审判决,让一起备受户外圈乃至全社会关注的驴友坠亡索赔案尘埃落定。63 岁的登山爱好者刘某,在参与 AA 制户外登山活动时擅自离队攀爬未开发的野山,最终失足坠亡,家属将活动组织者诉至法院,索赔 30 万元。最终法院判决组织者承担 5% 的赔偿责任,赔付 4.6 万余元。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牵动着两个家庭的命运,更撕开了民间户外探险活动长期存在的责任边界争议,引发了全社会关于规则、风险、责任与生命的深度思考。
事件完整始末:一场违规离队引发的悲剧
要完整还原事件的全貌,我们需要把时间线拉回到 2024 年的深秋。本案的被告徐某,是一名资深登山爱好者,平日里组建了一个拥有 330 多名成员的户外微信群,不定期在群内发布户外活动信息,组织同好们参与 AA 制的登山穿越活动。而逝者刘某,出生于 1960 年,事发时 63 岁,同样是一名有着近十年登山经验的爱好者,自 2015 年起便常和同事姜某一同攀爬野山,对户外登山的风险并不陌生。
2024 年 10 月 31 日,徐某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户外登山活动招募公告,主题为 “户外寻秋 11 月 3 日(周日)章丘象鼻山 - 九鼎山 - 笔架山 - 神仙门…… 登山穿越”。公告中明确标注了活动费用为 AA 制 69 元 / 人,同时对报名范围作出了明确要求:年龄范围 6 至 69 周岁,身体健康、无心脏病等慢性疾病史,有自主能力,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公告中还用醒目的文字标注了 “户外有风险,报名需谨慎” 的提示,在报名须知里更是明确写明 “安全第一,不能擅自离开队伍,尊重领队的安排” 这一核心规则。
同日,徐某组建了 “章丘象鼻山活动临时群”,将所有报名人员拉入群中,刘某与同事姜某也在当日入群,姜某随后通过微信向徐某缴纳了两人的活动费用。为了规避活动风险,徐某作为投保人,为所有参与此次活动的人员统一投保了户外包周边游短期旅游保险,同时在临时群内反复确认了出发登车的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2024 年 11 月 3 日,共有 55 名爱好者参与了此次活动,一行人乘坐大巴车抵达济南章丘文祖东张村广场后,正式开始了当日的登山穿越行程。
谁也没有想到,这场本该充满秋意与欢乐的徒步之旅,最终会以一场悲剧收场。当日下午 1 时左右,刘某与姜某等五人完成了既定路线的登山行程下山后,并未按照要求前往集合点集合,而是一同擅自前往了活动路线之外的东边山体攀爬。下午 3 时许,刘某在攀爬这座陡峭危险的未开发山体时,失足从十几米高的山坡坠落,当场身亡。同行的姜某发现事故后,第一时间通知了活动组织者徐某,徐某接到消息后,立刻拨打了急救电话、报警电话与救援电话,尽到了事后的应急处置义务。当晚,徐某便将此次活动投保的保险信息完整发送给姜某,由其转交给刘某家属,协助家属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悲剧发生后,刘某的家属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之中,他们认为,徐某作为此次户外群体活动的组织者,在户外活动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上的重大瑕疵,因此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30 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徐某在活动前期已经制定了明确的活动路线,履行了安全事项告知义务,准备了领队、安全绳等基础保障工具,明确告知参加人员不允许超过领队行动,事发后也第一时间履行了报警、救援、协助理赔的义务,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大部分安全保障义务。但同时,法院也认定,徐某作为长期组织户外徒步活动的资深爱好者,在组织本次活动时,未对活动路线周边存在的危险情况进行全面提示,也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刘某等人脱离队伍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安全保障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而对于逝者刘某的责任,法院明确指出,刘某作为常年参与登山活动的资深爱好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登山技能有着最清晰的认知,更是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常年攀爬野山,应当对户外登山活动的风险有着远超普通人的清醒认知,自愿参与此次活动,就意味着其自愿承担活动相应的风险。在活动过程中,刘某无视活动规则与报名须知的明确要求,擅自脱离队伍,前往活动路线之外的、未开发的陡峭山体攀爬,最终导致失足坠亡的悲剧,其自身行为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原则,应当对自身遭遇的危险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徐某承担 5% 的赔偿责任,判决其向刘某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46994.73 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徐某不服判决结果,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最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三大核心争议焦点:全网热议的法理与情理碰撞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一经公布,立刻在全网引发了轩然大波,相关话题迅速登上社交平台热搜,网友们的观点针锋相对,围绕着三个核心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不同立场的声音背后,是公众对规则、责任与生命权的深度思考。
争议一:非盈利 AA 制活动,组织者该不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这是本案最基础的争议核心,也是民间户外圈最关注的问题。在很多网友的认知里,AA 制的户外活动,本质上是一群同好结伴出行,组织者没有从中赚取任何利润,只是承担了联系车辆、发布信息的事务性工作,相当于活动的 “牵头人” 而非 “经营者”,不应该承担过重的安全保障义务。
有网友在评论区留言说:“真的太冤了,一分钱没赚,只是好心组织大家一起玩,结果出了事还要赔钱,以后谁还敢组织这种 AA 制的户外活动?” 还有驴友圈的从业者坦言:“现在民间户外组织本来就很难,大多都是靠爱好撑着,不赚钱还要担这么大的责任,以后大家都不敢组队了,想玩只能自己去,反而会让更多人陷入孤立无援的危险境地。”
但与此同时,也有不少网友提出了相反的观点。有网友表示:“不能因为是 AA 制,就免除组织者的责任。既然你发起了活动,拉了人,收了用于活动开支的费用,就自然要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只要是 AA 制就能免责,那以后随便什么人都能组织高危户外活动,出了事就一句‘AA 制不担责’甩锅,那参与者的生命安全谁来保障?” 还有法律界的网友补充道:“民法典里的安全保障义务,从来都不是以是否盈利为唯一判定标准的,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无论是否盈利,都要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对生命权最基本的守护。”
争议二:擅自离队违反规则,自甘风险能不能让组织者完全免责?
这是本案中最受公众关注的争议点,也是对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适用边界的核心讨论。很多网友认为,刘某的悲剧,完全是其自身无视规则造成的。活动公告里明确写了 “不能擅自离开队伍,尊重领队的安排”,刘某作为有着近十年经验的资深驴友,不可能不知道这条规则的重要性,更不可能不知道擅自攀爬未开发野山的巨大风险。他自己选择了脱离队伍,自己选择了挑战危险的山体,最终酿成悲剧,理应自己承担全部责任,组织者不应该为他的任性行为买单。
有网友直言不讳地说:“都脱离队伍自己去挑战未开发的野山了,还要组织者担责?这就好比你参加一个正规旅行团,偷偷离队去参加高风险极限项目摔死了,还要旅行社赔钱?天底下没有这样的道理。” 还有网友提出尖锐的疑问:“法院一直强调自甘风险原则,那在这个案子里,自甘风险到底算不算数?如果参与者明确违反核心规则,擅自行动造成的后果,还要组织者来承担一部分责任,那既定规则的意义在哪里?”
但也有网友认为,自甘风险原则并不是组织者的 “免责金牌”。有网友表示:“自甘风险,不代表组织者可以完全放任不管。55 个人的大队伍,组织者有没有完善的人员管理制度?有没有定时清点人数?有没有发现有人离队之后及时联系、劝阻?如果这些基础的管理工作没做到位,那确实存在管理上的疏漏,承担一点责任也无可厚非。” 还有网友从情理角度提出:“毕竟是一条鲜活的生命没了,家属的悲痛是真实且无法弥补的,法院判决 5% 的责任,更多的是一种情理上的平衡,并没有让组织者承担过重的责任,已经是兼顾了法理和人情。”
争议三:5% 的赔偿责任,是权责对等的公正判决,还是 “人死为大” 的和稀泥?
对于法院最终酌定的 5% 赔偿比例,网友们的看法同样两极分化。一部分网友认为,这个判决已经非常兼顾了双方的权益,5% 的责任比例,是法院在认定刘某自身承担 95% 主要责任的前提下,对组织者轻微管理瑕疵的合理追责,绝非和稀泥。
有网友评论说:“法院已经明确了刘某自身的重大过错,让其承担了绝大部分责任,组织者只是因为有一点管理上的小瑕疵,承担 5% 的责任,这个比例非常合理。既没有让无核心过错的人承担过重的责任,也没有让逝者家属完全无处安放悲痛,是既尊重法律、又兼顾人情的公正判决。” 还有网友补充道:“5% 的赔偿金额不到 5 万元,对于组织者来说,并非无法承受的负担,这个判决更多的是一种警示意义,提醒所有组织者要尽到管理义务,而不是为了让组织者‘赔钱了事’。”
但另一部分网友则认为,这个判决依然有 “和稀泥” 的嫌疑,陷入了 “只要发生死亡结果,不管有没有核心过错,都要判一点赔偿” 的怪圈。有网友表示:“法律应该是讲对错、讲因果的,不是讲谁惨谁有理。如果组织者的瑕疵非常轻微,和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不应该让他承担赔偿责任。这种‘人死了就多少赔一点’的判决,看似平衡了情理,实际上是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会让以后类似的案件陷入‘只要出事就要赔钱’的不良导向。”
法理深度解析:自甘风险与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
网友们的激烈争论,本质上是对民法典中两大核心条款的理解与碰撞 —— 即 “自甘风险原则” 与 “安全保障义务” 的边界划分。而法院的判决,恰恰是对这两大条款的精准适用,厘清了民间户外活动的责任划分逻辑。
我国《民法典》第 1176 条明确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一原则的确立,核心意义就是为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文体活动划定责任边界,鼓励健康的文体活动发展,避免让活动参加者承担无限的、不可预知的风险,从法律层面明确了 “参与者是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 的核心准则。
而《民法典》第 1198 条则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款的核心,是要求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尽到与活动风险相匹配的、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立法初衷是守护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避免组织者怠于履行管理义务导致风险发生。
很多人会误以为,这两个条款是相互矛盾的,但实际上,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户外文体活动的完整责任划分体系。自甘风险原则,明确了参与者的核心责任,对于自愿参与风险活动、因自身重大过错造成的损害,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而安全保障义务,则给组织者划定了责任底线,要求组织者必须尽到合理的风险防控、人员管理、应急处置义务,不能以 “自甘风险” 为借口,完全放任风险的发生。
回到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正是对这两个条款的精准平衡。一方面,法院明确认定刘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擅自脱离队伍、攀爬未开发山体的行为,是导致悲剧发生的直接、核心原因,因此严格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判决其自身承担 95% 的主要责任,这是对活动规则的尊重,也是对自甘风险原则的明确践行,从根本上否定了 “人死为大、全赔全担” 的错误导向。
另一方面,法院也没有完全免除组织者的责任,而是认定徐某存在两个方面的安全保障瑕疵:一是未对活动路线周边的危险情况进行全面提示,二是未能及时发现人员脱离队伍,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基于这两点轻微的过错,判决其承担 5% 的次要责任,这也是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适用,并没有突破 “合理限度” 的边界。
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区分了 “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与 “无限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充分认可了徐某事前发布风险提示、购买保险、制定活动规则,事后及时报警救援、协助理赔等行为,认定其已经尽到了大部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只判决了极低比例的赔偿责任,并没有要求组织者承担 “保姆式” 的无限责任。这一点,对于民间户外行业的健康发展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指引意义。
行业反思与生命启示:敬畏规则,方能平安归来
这起悲剧的发生,以及后续的全网热议,绝不仅仅是一个个案,它折射出的是当下民间户外行业高速发展背后,隐藏的普遍乱象与风险隐患,更给所有向往山野的人,敲响了关于生命与规则的警钟。
后疫情时代,户外徒步、登山、露营等活动迎来了爆发式的增长,越来越多的人渴望走出城市,走进山野,追寻自然的美好与身心的放松。据相关行业数据显示,仅 2024 年,国内户外徒步活动的参与人数就同比增长了超过 30%,而其中,由民间爱好者通过微信群、社交平台自发组织的 AA 制户外活动,占比超过了 60%。
但与爆发式增长的参与人数不匹配的,是民间户外行业的规范化程度严重不足。绝大多数的民间 AA 制户外活动组织者,都没有专业的户外领队资质,没有经过系统的应急救援培训,很多人只是凭着自己的登山经验,就发起了动辄几十人的大型户外活动。活动前的风险排查流于形式,很多组织者只是简单复制粘贴一句 “户外有风险,报名需谨慎”,并没有对活动路线的风险、周边的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与具体的提示;活动中的人员管理松散,几十人的大队伍,往往只有一两个领队,根本无法做到实时清点人数、及时制止违规行为;活动后的应急预案更是严重缺失,很多组织者连基本的急救设备都没有准备,一旦发生意外,很难第一时间开展有效的救援。
而更值得我们警惕的,是很多户外参与者对风险的漠视,对规则的无视。就像本案中的逝者刘某,有着近十年的登山经验,本该对山野的风险有着最清醒的认知,但恰恰是这份 “经验”,让他产生了侥幸心理,让他无视活动规则,擅自脱离队伍,最终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在当下的户外圈,这样的心态并不少见:很多老驴友觉得自己 “经验丰富”,就可以无视领队的安排,擅自离队、挑战未开发路线、突破自身能力极限;很多新手觉得 “别人能去我也能去”,没有任何准备就贸然进入深山,最终酿成悲剧。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户外探险从来都不是任性的冒险,山野的魅力,从来都不在于你征服了多少险峻的山峰,而在于你能带着对自然的敬畏,平安归来。每一起户外事故的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破碎。刘某的离世,给他的家人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这种伤痛,不是任何赔偿能够抚平的。而对于组织者徐某来说,这场官司也给他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哪怕只是 5% 的赔偿责任,也让他承受了本不该承受的代价。这场悲剧里,没有赢家,只有两个被意外击碎的家庭。
这起案件的二审落槌,不是讨论的终点,而是民间户外行业规范化发展的新起点。法院的这份判决,用清晰的责任划分,给所有的户外组织者与参与者,都上了一堂深刻的法治课。
对于户外活动的组织者来说,这份判决敲响了警钟:哪怕是 AA 制、非盈利的户外活动,只要你发起组织,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份义务,不是无限的,但必须是全面的、合理的。活动前,要做好路线的风险排查,进行全面、具体的风险提示,而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要核实参与者的身体状况,明确告知活动规则;要为参与者购买相应的保险,准备好应急救援设备。活动中,要做好人员管理,定时清点人数,对违规行为及时劝阻,确保每一个参与者都在可控的范围内。活动中一旦发生意外,要第一时间履行报警、救援、协助理赔的义务,尽最大的努力减少损害。只有守住了安全的底线,才能不辜负每一份信任,才能让户外活动走得更远。
对于每一个户外参与者来说,这份判决更明确了一个核心原则:你,永远是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户外有风险,这句话从来都不是一句空话,它需要我们刻在心里,落实在每一步行动里。在参与户外活动时,要严格遵守活动规则,尊重领队的安排,绝不擅自离队,绝不贸然挑战超出自身能力的风险;要对自然心怀敬畏,永远不要高估自己的能力,永远不要低估山野的风险;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学习基本的户外知识与急救技能,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也对同行的伙伴负责。
山野辽阔,值得我们奔赴;自由可贵,值得我们追寻。但所有的诗和远方,都必须建立在平安的基础之上。法律的尺子,既守护着每一个生命的尊严与权利,也为我们划定了自由的边界。它不是要限制我们奔赴山野的脚步,而是要让我们的每一次出发,都有平安的归途;让我们的每一次奔赴,都能真正享受自然的美好。
愿我们都能心怀敬畏,严守规则,在奔赴山海的路上,既能看见最美的风景,也能守住最珍贵的生命。愿民间户外行业,在规则的守护下,朝着更规范、更安全、更健康的方向稳步前行,让更多人能在安全的前提下,拥抱自然,治愈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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