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男子突然接到信,说他15岁的儿子被同学打了,男子马不停蹄赶到学校,得知儿子长期被霸凌,一时情绪激动,气得当场倒地猝死了。
李女士的丈夫杨某只有49岁,夫妻二人结婚多年,只有一个15岁的独子小杨。
因为二人结婚比较晚,又只有一个孩子,李女士和丈夫一直对儿子非常疼爱,从来不舍碰一下。
在夫妻二人的呵护下,儿子逐渐长大,上了初中。
今年的3月30日下午3点钟左右,李女士的丈夫突然接到儿子班主任的电话,说儿子小杨在学校和同学发生了矛盾,被打了,让他们5点左右过去,和同学家长一起处理一下。
丈夫听到这个消息后非常焦急,立即转告给了李女士,夫妻二人一块往学校赶去。
4点55分李女士和丈夫来到校门口,59分夫妻二人见到了儿子小杨,并与打人孩子的家长,以及班主任交谈。
李女士夫妻二人询问儿子小杨,为什么和同学发生矛盾。
小杨气愤的说,这学期从开学开始,那个同学就经常找他要零食,后来又变本加厉,直接找他要钱,不给就会被他们霸凌。
15岁的孩子正是血气方刚,被欺压的次数多了,小杨生出了反抗心理。这天,对方再次找他麻烦,小杨没忍住和他吵了起来,那个同学直接把小杨打了。
听见儿子的讲述之后,李女士和丈夫顿时脸都气红了。
儿子自从出生,夫妻二人一直把他捧在手心里,从来不舍得碰一下,结果自己呵护着长大的孩子,竟然被同学这样欺压!
李女士的丈夫,30多岁才得了这么一个儿子,怎么能够容忍别人这么对待他?
很快,李女士夫妻和打人同学的家长及班主任发生了争执,调解刚进行了几分钟,李女士的丈夫突然扑通一声倒在地上。
现场所有人都愣住了,过了一两秒才反应过来,大家赶紧施救,有人找出了AED,可惜在场众人没有一个人会使用。
李女士反应过来打了120,急救人员教她为丈夫实施心肺复苏。
几分钟后,急救人员赶到,可他们查看了一下之后,告诉李女士,她的丈夫杨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
李女士和儿子小杨愣住了,几分钟前还好好的一个人,怎么能说没就没了呢?
经检查,李女士的丈夫是因为呼吸心脏骤停导致的心源性猝死。
事后李女士称,丈夫虽然有高血压,但是一直控制得很好,平时情绪很稳定。
李女士认为,丈夫离世,完全就是因为得知儿子被霸凌,情绪激动导致的。
不过,事后李女士儿子的班主任称,当时他和双方家长交谈中,李女士的丈夫没有和任何人发生过肢体冲突。
办理本案的民警表示,案发后,他们调取了办公室的监控,显示双方调解过程中,没有过激言行。
李女士不认同,案发至今,她的丈夫仍然没有入土。
目前,此事越闹越大,当地教育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那么,李女士丈夫的离世到底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首先,从因果关系角度来分析,李女士的丈夫得知儿子被霸凌后情绪激动,最终因呼吸心脏骤停导致心源性猝死。
据李女士称,虽然丈夫本身有高血压,但一直控制良好,并且他平时情绪稳定。
也就是说,李女士认为,儿子被霸凌这一事件,是引发丈夫情绪激动的直接原因,而情绪激动又诱发了他的心源性猝死。
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原理,李女士儿子被霸凌,与丈夫离世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
如果以上条件成立,那么,李女士丈夫离世一事,霸凌李女士儿子的同学及家长,甚至校方都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首先,霸凌者长期欺负小杨,是事件的始作俑者。
依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霸凌者的霸凌行为引发了后续一系列事件,间接导致了李女士丈夫的离世。
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霸凌者不用直接承担责任,但他的家长应该代替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校方对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在这起事件中,霸凌行为从开学就存在,校方一直没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存在一定的管理失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校方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为后续事件的发生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也需要对李女士丈夫的离世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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