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剑河民企 “1.06 亿元被借款” 事件,早已超出普通工程款拖欠范畴,本质是一场由地方行政指令强行扭曲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以公权力架空私法秩序的典型案例。其背后折射出的法律瑕疵、权益侵害与制度警示,值得从法理层面彻底厘清。
这起事件的焦点,在于将“工程款”强行转变为“借款”的法律性质认定。
基础法律关系认定:该事件的基础是恒楚公司与当地签订的BT建设工程合同,工程验收审计后政府欠付1.06亿元,双方形成清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
债务转化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若双方经清算后自愿将欠款转为借款,新的债权债务协议有效。但本案核心问题是恒楚公司并非自愿,而是受政府指令所为,使得该转化的“合意”基础严重存疑,恐不满足有效要件。
国企作为借款人:剑河县指令将款项“出借”给县属国企仰阿莎公司。此举意图割裂与政府的直接债务关联,若仰阿莎公司后续经营困难无力偿还,恒楚公司将无法向直接责任人政府主张权利,被彻底困在虚假的借贷关系中。
地方行政指令的"双重违法性"
剑河县指令“债转贷”的行为,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层面均存在严重问题。
实体违法:剑河县政府不具备商业借贷主体资格,其“债转贷”指令剥夺了恒楚公司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与借款的法律地位差异悬殊,工程款若债务人破产可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借款仅作为普通债权在破产清算中劣后受偿。
程序违法:该指令强制企业接受不平等的付款方式,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同时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规定相抵触。
权益侵害与司法救济
1.权益侵害:恒楚公司十年讨债举步维艰,其最核心的法律诉求是: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被强行降格为普通借贷债权。同时政府要求将款项“出借”给县属国企,属于利用行政职权无正当理由“杀熟”,干扰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2.司法救济:恒楚公司可通过诉讼确认债权的真实性质(工程款债权),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可向检察机关申诉,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六条,检察机关有权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核心法律依据与维权路径
面对“地方赖账”,企业并非无计可施。最新法律已为破解困局提供了有力武器。
核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六至七十条。
维权路径: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向政府上级机关投诉举报,要求督促履行;依法提起诉讼,主张基础法律关系为工程欠款并行使优先受偿权;申请法院快立、快审、快执。
结语:这起持续十年的 “被借款” 事件,是一面镜子:照见部分地方行政权对民事契约的粗暴干预,也照见民营企业在公权力面前的弱势处境。真正的营商环境,不在口号,而在政府守信、契约必守、法律管用。当行政指令可以随意架空合同、剥夺优先权、转嫁债务,市场信心便无从谈起。唯有让法律高于行政指令、让平等对抗权力越位,类似悲剧才不会一再重演。(吴平)
来源:正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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