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已开不征税发票的消费能否要求再开票(4.14)

【问】
小赵是广西甲企业的员工,2026年4月取得一张超市购物卡,该购物卡是甲企业给员工发放的生日福利,发卡企业已给甲企业开具了不征税发票,请问小赵持该超市购物卡去消费时能否要求超市再开具对应消费项目的发票?

【答】
小赵持有已由发卡企业开具不征税发票给购卡企业的超市购物卡去超市消费时,不能要求超市再开具对应消费项目的发票。

【详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26年3月4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12366近期热点问答】2月26日~3月2日》第三问“个人使用单位发放或者他人赠送的超市购物卡购买商品,是否可以开具购物发票?”

答复如下,
此情形的购物卡属于预付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3号)相关规定,售卡人在销售预付卡时取得的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持卡人在超市商户使用购物卡进行消费时,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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