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焦点

当事人之间以保证中标为目的签订的居间合同是否有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已支付的“居间费”及所谓的“办事费”应如何处理?

二、案情简要

某环保公司与余某某签订了一份《工程项目居间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由余某某作为居间人,为其居间介绍并“保证”中标福建某发电有限公司的一个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约定居间费总额为1200000元,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协议签订后,某环保公司依约向余某某支付了首期居间费500000元。此后,余某某又以项目需要“招待宴请”为由,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索要并收取了16000元。然而,直至合同约定的最后期限,某环保公司并未中标涉案项目。因余某某拒绝返还已收取的款项,某环保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居间费500000元及“办事费”16000元,并支付利息、律师费等。

三、裁判要旨

余某某以确保某环保公司中标特定项目为前提与之签订居间合同,该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该居间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合同无效后,余某某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500000元居间费及16000元招待费,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及律师费,因主合同无效,其中的相关条款亦归于无效,故该项诉请未获支持。

五、案件索引

(2023)甘0105民初43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