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报收到一则关于招商银行信用卡纠纷的投诉。曾在招商银行工作过四年的朱先生称,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有一天会因为十余万元的信用卡欠款协商还款未果最终与过去的“老东家”对簿公堂。

一边是信用卡用户朱先生指责银行侵权,“招商银行曾用套路和威胁的方式催收,随意扣收我在招商银行非信用卡签约还款账户的存款,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另一边,招商银行则回应称,客户反馈的情况“有很多的误解”,“法律已经有客观公正的判决在这里,也不需要我们再表达我们的什么观点了,我们肯定遵照法律的判决来看待这个事情”。

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焦点何在

朱先生向记者提供的一份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本次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为,“朱先生于2003年1月6日首次申请信用卡,2003年2月3日激活;2010年3月19日又向招商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15万元。招商银行对朱先生名下信用卡进行归户管理。朱先生于2024年2月23日开始出现逾期。截至2025年5月5 日,朱先生的信用卡累计欠本金149996.49元,利息38563.58元,违约金7576.84元。经招商银行多次催收,朱先生仍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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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朱先生供图)

“我不同意招商银行的诉求,因我较长时间无工作,无收入来源,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了我的还款能力,但我仍有还款意愿。2024年1月,我向招商银行提出个性化分期的申请,但招商银行一直拖延至今也未提出合理分期方案,仅提供了一个不减免60期的非个性化方案,我不认可。”朱先生辩称,“招商银行曾用套路和威胁的方式催收,随意扣收我在招商银行非信用卡签约还款账户的存款。上述行为造成了对我心理和精神的伤害,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2025年8月4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决朱先生偿还招商银行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49996.49元以及利息、违约金,驳回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上述判决,朱先生随后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朱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后,朱先生因不服二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6年2月2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朱先生的再审申请。

协商未果,矛盾升级

朱先生告诉记者,1988年大学毕业后,他进入建设银行工作,从此开始了26年的银行工作生涯。其中,朱先生在建设银行工作18年,在招商银行工作4年,在渤海银行工作3年,在交通银行工作半年。朱先生称,他基本上对各种银行业务都有所涉及,都有相关工作经验。

“我于2010年1月至2014年2月在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工作,任同业银行部总经理和十一经路支行行长。”朱先生告诉记者,2014年他与招商银行就有关工作问题协商一致后,领取赔偿金和薪酬职务证明,离开了招商银行天津分行。”朱先生说。

在银行工作二十多年,按说应该收入很可观,但为何会欠下招行信用卡债务引发纠纷呢?朱先生告诉记者,“2020年,我从当时就职的一家企业辞职离开,当时已55岁,又正值疫情期间,去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的尝试都未能成功,因此开始了以灵活就业方式实际上是失业的五年半经历,直至2025年9月退休。我之所以出现个人经济危机,除了约五年半零收入,需要自筹资金缴纳个人的医保和社保外,还因为帮助我在招商银行工作期间合作多年的一个老客户筹集一笔1540万元的过桥资金出现问题形成巨大损失所造成。”

朱先生表示,出现个人经济危机后,2024年初他依然努力用自己的积蓄和变卖资产偿还9家银行的100余万元信用卡欠款,不过因长期无收入来源,虽有良好的还款意愿但缺乏还款能力。

“我先后与河北银行、民生银行和光大银行签订了个性化还款协议,简单地说,就是先少还,后多还,在我没有退休金收入之前,每个月每家银行还款约1000元;待2025年10月我有退休金收入后,再将剩余的欠款分期等额偿还。招商银行在接到我的申请后,既不真正平等协商,也不提供个性化分期。招行仅同意将我的全部欠款本息加违约金等额分60期偿还,但我没有能力接受,我希望提供我已与其他银行签订的个性化还款协议为参考,供招行借鉴,被招行拒绝,此后被招行长期拖延,造成我与招行长期协商未果,我和招商银行信用卡纠纷的矛盾由此产生。”朱先生说。

朱先生称,“自2024年1月我向招行提出个性化分期申请后,我确实未对欠款再安排资金偿还,但我一直与招行保持联系,明确表态与招行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合约后会按约偿还。”

“我目前的退休金虽然每月7000余元,但每月需要偿还民生银行1100余元,华夏银行1600余元,光大银行2500元,建设银行1600余元,中国银行1800余元,整体仍然是入不敷出的状态。另外,河北银行的还款约定按年度安排,每年还需还款约8万元。我现在还在努力地找工作,以保证按协议逐期偿还信用卡欠款,尽快解决欠款问题。”朱先生告诉记者。

就朱先生与招商银行之间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报记者日前致电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反映情况。该中心媒体对接窗口一名田姓工作人员回电称,“这个客户反馈的情况,我们的理解是,应该是有很多的误解在里面。我们觉得,这个事情,法律已经有一个客观公正的判决在这里,也不需要我们再表达我们的什么观点了,就是我们肯定遵照法律的判决来看待这个事情。”

一场纠纷,多方思考

在这场信用卡纠纷中,双方的矛盾焦点集中在“个性化分期”上。朱先生认为,自己有还款意愿,只是暂时缺乏还款能力,银行理应根据他的实际情况,提供灵活的还款方案。他提到,其他银行在了解他的困境后,都愿意平等协商,制定出符合他还款能力的个性化分期计划,唯独招商银行未能与他协商成功。

而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已经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银行会遵照判决执行。言下之意,银行的处理方式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妥。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但何为“特殊情况”,如何界定“超出还款能力”,如何个性化分期,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争议,银行和客户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业内人士认为,朱先生的困境并非个例,此类银行前员工与老东家的信用卡纠纷其实并不少见,其背后反映出信用卡催收过程中人性化与合规性的平衡问题。一方面,银行需严格按照规定催收欠款,降低坏账风险;另一方面,对于确有困难的客户,银行应在合规范围内提供更灵活的解决方案,避免矛盾激化,避免因强硬催收导致欠款人彻底丧失还款能力。这起信用卡纠纷案应该引发业内对信用卡还款协商机制的重新认识以及创新与改变,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应兼顾法律原则与人情味,而债务人也应积极与银行沟通,寻求合理的解决途径。

随着信用卡普及率的不断提高,加之当前很多信用卡用户面临的现实经济困境,类似的信用卡欠款纠纷时有发生。记者在此提醒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时应合理规划消费,避免过度透支;一旦出现还款困难,应及时与银行沟通,协商制定可行的还款计划,避免因逾期影响个人信用乃至造成经济状况进一步恶化。同时,银行也应优化催收流程,提升服务温度,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更好地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对于朱先生与招商银行的上述信用卡纠纷案,本报将继续关注。

记者:张嘉怡

财经研究员:尚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