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教育管理的讨论中,“对教师零容忍,却不能对学生零容忍”是一直备受关注的话题。
这一看似“双重标准”的要求,并非无的放矢,而是基于教育主体身份、责任、职业属性的本质区别做出的合理界定,再结合国家针对教师行业出台的刚性规定,更能理清背后的深层逻辑。
之所以对教师必须实行零容忍,而对学生无法套用同一标准,核心是二者在责任能力、权力地位、行业要求上存在根本不同:
——从责任承担来看,教师是具备完全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经过系统的职业培训和师德考核,清楚知晓自身行为的边界与后果,任何失德违规行为,都是主观上明知故犯,没有免责的理由。
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大多是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是非判断和自我约束能力都在成长过程中,他们的违纪、犯错行为,大多是出于懵懂、冲动,而非刻意作恶,自然不能用一刀切的零容忍态度对待。
——教育场景里的权力关系本身就不对等。教师手握班级管理、学生评价、成绩考核、奖惩处分等实际权力,是教育关系中的强势一方,学生则处于被动接受管理的弱势地位。
一旦教师出现体罚、侮辱、不公对待等行为,会对学生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且这种伤害是单向的、难以反抗的。
零容忍的初衷,本就是约束权力、保护弱势,所以必须用最严格的标准规范教师行为,而学生即便有不当言行,也无法形成对教师的权力压迫,无需用零容忍的极端方式处理。
——教师的职业属性和教育的本质使命,也决定了二者的容错空间不同。教师这份职业,本身就承载着“立德树人”的使命,师德是从业的底线,一旦突破这条红线,就失去了为人师表的资格,无法再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零容忍是守住教育行业底线的必然要求。
而教育的本质,本就是引导孩子改正错误、慢慢成长,学生犯错是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环节,对学生的包容,不是纵容,而是给他们改正的机会,若是对学生也实行零容忍,就违背了教育育人的初衷,把教育变成了单纯的惩罚和淘汰。
当然,在这里值得强调的是,不对学生零容忍绝不等于放任不管。对于学生的小错误、小违纪,以批评教育、引导反思为主;对于校园欺凌、故意伤害等严重行为,也会按照校规校纪给予相应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但所有处理方式,都围绕“教育矫正”展开,而非像教师一样,一旦触碰红线就面临职业终结。
国家早已通过各项规章制度,为教师行为划定了零容忍红线,每一条都是不可触碰的职业底线。教育部出台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明确了教师的十大行为禁区,从政治立场、爱国守法,到教书育人、关爱学生,再到廉洁自律、言行雅正,全都做出刚性约束,其中歧视侮辱学生、性骚扰学生、收受家长财物、参与有偿补课等行为,更是直接列为严禁触碰的红线。
配套出台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则明确了违规后的严厉处罚,从警告、记过,到降职撤职、开除,但凡情节严重、涉及违法犯罪的,直接撤销教师资格,终身禁止从事教育行业。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也专门强调,严禁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不得辱骂、孤立、歧视学生,杜绝一切以惩罚为名的伤害行为。
我国《教师法》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教师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且屡教不改的,会被直接处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是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直接丧失教师资格,且终身不得重新考取。
结合当下教育行业整治重点,有偿补课、体罚侮辱学生、师生不正当关系、违规收受财物、课堂言论失范、履职失职弃学生于不顾等行为,都是当前严抓严管、零容忍处理的重点,一旦查实,绝不姑息。
说到底,对教师零容忍,是为了守住教育的底线,不让教书育人的场所变成伤害学生的地方;对学生多一份包容,是为了坚守教育的初心,让每个孩子都有改正成长的机会。二者看似不同,实则都是为了让教育回归正轨,既守护好学生的权益,也保障教师行业的纯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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