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滕州栾庄村采煤搬迁事件真相调查
山东省滕州市西岗镇栾庄村村民投诉称,甲方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庄煤矿与乙方西岗镇栾庄村村委(监督单位为西岗镇人民政府及枣庄矿业工农关系办公室)于2018年12月20日签署的《村公共设施搬迁补偿协议》,全体村民毫不知情,也从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村两委会、党员大会、全体村民会议。该协议上无村委会公章,甚至时任村会计及村委委员等关键成员毫不知情,协议上只有时任村主任及支部委员两位负责人签名。
“他俩能代表大家么?这样的协议能合法有效么?”栾庄村多位村民对此提出疑问。
现如今,栾庄村已整村搬迁至新的楼房,村中700多亩土地因采煤塌陷成了水地,完全无法耕种。全村只剩下了四五百亩耕地。
“我们前20年攒钱盖房子,后20年攒钱还房贷。这就是被迫上楼的代价。”对于在这里居住了几代人的村民来说,近年来的整村搬迁,带来的不是生活一天比一天更好的福利,而是日窘一日的尴尬。
诡异的是,该案在后期法律程序中,当地两级法院居然认为这样的协议合法有效。那么,该案的事实真相到底是什么?
山东省枣庄市西岗镇栾庄村地处枣庄矿业集团蒋庄煤矿采煤区,近年来,因采煤导致地面塌陷及房屋开裂、倾斜,当地要求村民按房屋状况获相应补偿后搬迁至镇上统建新楼房。但房屋补偿款远不足以支付上楼的购房款,村民不仅耗尽多年积蓄,还需背负数十万元贷款。
据了解,搬迁后,栾庄村村民生产生活陷入多重困境:上楼后无法饲养家畜家禽。耕地距新居数公里远,耕种不便,基本失去传统生活来源。同时每月还要承担水电气暖、电梯物业等额外开支,生活压力陡增。
除上楼带来的种种不便,更引发村民强烈不满的是,栾庄村委会在2018年与矿方签订的公共设施搬迁补偿事宜中,相关方仅告知全村公共设施搬迁补偿总计 879 万元,但从未公示补偿标准和评估准则,也未按规定召开村民大会,走表决程序。
时任栾庄村村委委员的某负责人明确表示,公共设施补偿关乎全体村民切身利益,理应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但自己作为村委委员对补偿价格、核算依据都毫不知情,普通村民更是全然不知晓。
由于知情权及决议权被剥夺,栾庄村村民起初并不同意拆除公共设施。在此背景下,枣庄矿业集团蒋庄煤矿方才被迫出示与栾庄村村委会于2018年12月20日签订的《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约定:村委会、敬老院、村花园、牌坊、宣传栏等公共设施经协商、评估,补偿费用为698.0077 万元,另付不可预见费用补偿 181 万元,两项合计 879.0077 万元。
该“协议”曝光后,全体村民哗然一片。
村民表示,该协议存诸多重大疑点:甲方枣庄矿业集团蒋庄煤矿加盖公章并有代表签字,但乙方栾庄村村民委员会处仅由时任村主任满中秋及村支部委员满中宪签字,未加盖村委会公章。仅有监督单位滕州市西岗镇人民政府、枣矿集团工农关系办公室公章。
不可思议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协议上突然变出了“公章”。
该案在后期走起诉程序的过程中,证据环节显示,蒋庄煤矿出具的协议中突然出现栾庄村村委会公章,但该公章为原子印章,与协议上其他公章的印泥印迹明显不同。村民质疑此公章系事后补盖:协议签订于 2018 年,彼时村内用章均为印泥版本;时任村会计负责人证实,村委会公章由西岗镇统一保管,用印需经村会计申请(村主任审批、镇上审批备案),自己从未见过该协议,也未办理过相关用印申请。
村民认为,案涉补偿协议未经村民会议表决、签订时未加盖公章,庭审时出具的公章涉嫌 2024年后违规补盖,应属无效。
对此,朱某某、肖某某等 22 位村民代表据此依法维权。然而,出乎村民预料,最终判决并未支持协议无效主张,此事仍存较大争议。
二、维权遭挫:栾庄村村民起诉协议无效,一审二审均败诉
因案涉《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协议》加盖有滕州市西岗镇人民政府公章,村民先以行政程序维权,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确认协议无效并予以撤销,被驳回后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均以该案属于“村民与煤矿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随后,村民转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案涉协议未经村民大会表决通过、签订时未依法加盖村委会公章,请求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5)鲁 0481 民初 4178 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关于职务行为的规定认定:“时任村主任满中秋在案涉协议上签字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以村委会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村委会发生效力,即便协议未加盖村委会公章,亦不影响效力,据此判决驳回村民的诉讼请求。”
村民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鲁 04 民终 2406 号民事判决书,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人士锐评:栾庄村补偿协议案判决存事实与法律双重瑕疵,村民维权陷困局求助舆论
熟悉此案的法律资深人士指出,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存明显瑕疵,主要集中在判决涉嫌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问题上。
第一,认定事实不清,关键证据存疑,未查清。
一是未审查村民民主议定程序。案涉协议直接处分村集体重大财产,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案中,协议签订前未履行该法定程序,全体村民代表证实未开会讨论,原审被告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而法院对此关键事实未予认定。
二是公章真伪及加盖时间未查清。案涉协议公章问题疑点重重:原告持有的复印件无村委会公章,而 2025 年 6 月 24 日一审庭审中,蒋庄煤矿出示的原件却突然出现公章。且该村公章由滕州市西岗镇经管站统一保管、审批使用,原告当庭申请法院调取用印审批记录,法院未予调取。
更为关键的是,协议上煤矿、镇政府、工农办均为印泥盖章,唯独村委会公章为原子印,新旧印迹、加盖方式存差异显著,不排除伪造、事后补盖可能,印鉴真实性、合法性未予核实。
第二,适用法律错误,未适用村民自治与专项法规。
法律人士认为,法院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职务行为”认定协议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优先适用强制性规定。
一是违反村民自治强制性规定。案涉事项属村集体重大财产处分,必须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主议定程序,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即便签字、盖章,依据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应认定无效。
二是违反压煤搬迁专项规定,涉嫌恶意串通。依据《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山东省压煤村庄搬迁管理办法》,压煤村庄搬迁方案须履行民主决策、报省级搬迁办批准后方可执行。案涉协议未履行前述程序,煤矿与村委会在明知法定要求情况下签订协议,涉嫌恶意串通、损害村集体利益,符合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无效情形。
综上,案涉协议未经村民民主议定、违反专项法规、涉嫌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据此,两级法院判决存在明显错误。
“我们村有200多年的悠久历史了,没有采煤搬迁之前,四个生产队的260多户原住民耕种着1330多亩土地,世世代代安居乐业,是农耕文明致富的优秀村庄。但自从2019年拆迁实施,村民缴纳高额城市水电成本不堪重负被逼强行上楼、失去耕种及养殖条件,生产生活质量断崖式下跌。” 提及最近几年的遭遇, 山东省滕州市西岗镇栾庄村村民欲哭无泪。
对于该事件后续进展,媒体将持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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